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
認真貫徹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煤行〔2010〕167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併發布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規定》的貫徹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出臺《規定》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強化煤礦生産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
出臺《規定》是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具體措施,是強化煤礦生産過程管理領導責任的有效手段,是夯實安全生産基層基礎、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舉措。煤礦領導是煤礦安全生産管理的組織實施者,是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直接領導者。強調煤礦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帶班下井,經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井下實際情況和生産現場動態,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是強化安全生産過程管理領導責任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充分認識《規定》對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促進現場管理、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意義,進一步發揚求真務實、真抓實幹的工作作風,經常深入煤礦生産一線了解實情、排查險情、增進感情,確保《規定》提出的各項要求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努力推動全國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加大學習宣傳力度,準確把握《規定》的基本內容和具體要求,切實增強貫徹執行《規定》的主動性
《規定》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納入國家安全生産重要法規規章,使這項制度具有強制性。《規定》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職責和監督事項等基本問題作出了科學回答,對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的對象範圍、目標任務、責任劃分及考核獎懲等均作了明確要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定》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設,明確了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考核制度、備案制度、交接班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以及主要內容;更加突出了監督檢查,明確了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方式方法、時間頻次等,並積極鼓勵社會和輿論監督;更加突出了責任追究,明確了制度不落實時的經濟和行政處罰,並依法進行責任追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認真組織學習,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班子成員要率先學習好、貫徹好《規定》的基本內容和具體要求,增強貫徹執行《規定》的自覺性;要通過互聯網、報紙、電視、廣播等多種途徑,加大宣貫力度,注重宣傳效果,將《規定》的各項要求傳達貫徹到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所有煤礦企業及職工,切實增強貫徹執行《規定》的主動性。
三、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創新機制,嚴格考核,確保《規定》各項要求執行到位
煤礦企業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規定》的執行關鍵在企業。一是煤礦企業集團要抓緊制定貫徹《規定》的管理辦法,明確責任、強化考核、嚴格獎懲,使這項制度得到科學運行和有效執行。同時,包括中央企業在內的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等領導幹部要堅持深入煤礦井下一線,及時了解掌握煤礦安全生産情況,儘快解決安全生産過程中的實際問題。二是各煤礦要抓緊研究制定落實《規定》的具體辦法,進一步明確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細化責任、落實考核、兌現獎懲。尤其是小煤礦要迅速落實和執行主要負責人和礦領導班子成員帶班下井制度,切實解決目前小煤礦安全基礎薄弱、現場管理混亂、以包代管等突出問題。
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門,要抓緊會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制定落實《規定》的監督檢查辦法,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是把握重點,解決國有煤礦企業領導幹部帶班下井沒有完全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突出問題。二是找準難點,按照《規定》要求抓緊研究提出轄區內小煤礦落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相關要求,確保《規定》在轄區內小煤礦中的有效落實。三是抓住關鍵,建立健全各類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監督管理與考核考評機制,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作為安全生産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確保《規定》各項要求執行到位。
四、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切實提高《規定》的執行力
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落實和執行《規定》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對轄區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堅決防止弄虛作假,依法嚴厲查處以“礦長助理”、“帶班礦長”等名義替代礦級領導帶班下井的違規行為。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切實強化安全監察執法,把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制度作為履行煤礦安全國家監察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監察執法的重要內容和年度監察計劃,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凡發現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煤礦,給予警告,並依法對煤礦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煤礦企業未制定和執行礦級領導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的,要責令改正,領導班子成員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按擅離職守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要依法從重追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舉報並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必須依法從重處罰,切實維護《規定》的權威性,確保《規定》的各項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請各産煤省(市、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規定》實施細則,並與2010年10月底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將於10月中下旬,組織對貫徹執行《規定》情況進行督查。
聯絡人及電話:王素鋒、肖同社,010-64464017,64464294
電子信箱:hgs@chinasafety.gov.cn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