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稀土等礦産開發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檢查驗收的通知
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稀土等礦産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68號)要求,全國稀土等礦産開發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應在201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為確保各地如期完成本行政區域內稀土等礦産開發秩序專項整治工作,並做好檢查驗收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土資發〔2010〕68號文件規定的主要任務、工作要求和時間安排,依照檢查驗收標準(見附表),抓緊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自查,並於11月25日前將本省(區、市)自查報告報部。自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貫徹落實68號文件的基本情況、專項整治行動的主要做法、違規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取得的成效和長效機制的建立、存在的問題和下步措施,有關內容應參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填報稀土等礦産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統計表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692號)附表和檢查驗收標準報送具體數據。
二、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嚴肅處理專項整治行動及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對未按時完成專項整治工作任務和問題處理不到位的,要責令限期整改,確保各項工作不留死角、問題處理不留尾巴。
三、部將根據各省(區、市)自查情況,對各有關省(區)稀土等礦産開發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開展互查、抽查,並對全國專項整治行動驗收結果進行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稀土等礦産開發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檢查驗收標準
注:稀土等礦産包括稀土、鎢、錫、銻、鉬、高鋁粘土、螢石等七種礦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