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
關於開展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檢查驗收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按照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1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整合工作自查驗收,向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將於2011年一季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整合工作進行抽查。為確保各地如期完成整合工作任務,做好迎接國土資源部等十二部門檢查驗收的準備工作,現就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檢查驗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驗收內容
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檢查驗收的主要內容是《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1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抓緊做好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9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省級礦産資源開發整合重點掛牌督辦礦區名單的公告》(2010年第 14 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省級稀土等礦産資源開發整合重點掛牌督辦礦區名單的公告》(2010年第 20 號)要求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整合實施方案以及市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的整合實施方案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檢查驗收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通知的檢查驗收標準(見附件),制定本行政區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自查驗收標準。
(二)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通過聽取彙報、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實地檢查等方式,按照自查驗收標準,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整合工作進行全面自查驗收。對省級重點掛牌督辦的礦區要進行實地檢查驗收。
(三)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導地方政府,對自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加以解決。對整合工作未通過自查驗收的,要責令限期整改,並以適當形式通報自查驗收結果。
(四)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完成自查驗收工作後,組織起草自查報告,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土資源部。
(五)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自查驗收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抽調得力人員,制訂週密方案,認真做好自查驗收工作。
三、檢查驗收時間安排
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緊完成本行政區域內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自查驗收,于2011年1月15日前提交自查報告,並切實做好迎接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門對進一步推進整合工作檢查驗收的準備工作。
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查驗收情況,按照國土資發〔2009〕141號文件要求,于2011年一季度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整合工作進行抽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檢查驗收標準
檢查驗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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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內 容 及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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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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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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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工
作組織宣
傳情況(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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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導重視,組織機構健全,部門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配備了整合工作人員和宣傳聯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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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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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多種形式對整合工作進行了宣傳報道,推廣先進經驗,發揮典型示範作用,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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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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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合工作開展情況(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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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國土資廳發〔2009〕91號文件要求編制了整合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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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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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國土資發〔2009〕141號文件要求制定並落實了推進整合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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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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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照《關於網上報送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進展情況的函》(國土資礦函〔2010〕168號)等有關要求完成整合工作月報、季報等報表的填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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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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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並執行了掛牌督辦方案,掛牌督辦礦區總數不少於整合礦區總數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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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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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依規推動整合工作,充分考慮了礦業權人、當地群眾等各方利益。對媒體披露、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了核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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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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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合任
務完成情
況(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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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按照整合實施方案組織推進整合工作,完成整合任務。本項具體得分為:(已完成整合任務礦區總數/2010年擬完成整合礦區總數)×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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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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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合工
作成效情
況(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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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礦産資源勘查開發佈局進一步優化。整合礦區礦業權設置符合礦産資源規劃、地質勘查專項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礦山開發佈局明顯合理,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等歷史遺留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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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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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礦産資源勘查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礦産資源開發利
用水平明顯提高,淘汰了落後開採能力,推動礦産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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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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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礦山安全生産狀況、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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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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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長效機制初步建立。通過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和礦業權計劃投放等方式,積極探索整合工作常態化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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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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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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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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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通過檢查驗收標準為60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2.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整合工作不能通過驗收:(1)未完成整合任務的礦區數佔到整合實施方案中確定整合礦區數的10%以上的;(2)有列入國土資源部2010年第14號和第20號公告的省級掛牌督辦整合礦區未完成整合任務的;(3)整合工作存在走過場、假整合現象的;(4)整合工作資料、圖件及檔案存在造假行為,統計數據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3. 對於超額完成任務的,可酌情給予加分,但加分總和不得超過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