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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出臺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8日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12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出臺《關於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意見》,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法治工商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意見》分10個方面共30條,除強調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外,還對法治工商建設的總體要求;堅持學法用法制度,增強工商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為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提供基礎保障;建立健全決策機制,提高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能力和水平;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證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創新監管機制,轉變監管方式,全面提升監管執法水平;強化執法監督和問責,切實增強執法監督效能;依法化解矛盾糾紛,服務和諧社會建設;推進法制基礎建設,提升法治工商建設內在動力;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確保法治工商建設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作出了詳細規定。

關於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意見
工商法字〔2010〕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總局各司(廳、局、室)、各直屬單位:

    2010年10月,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在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實際,現就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和總體要求

    1.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從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變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恢復建制30多年來,高度重視法治工商建設,始終把依法行政、依法監管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揮職能作用、服務改革發展的重要保障,始終把法治工商建設放在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位置,推動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取得了“四個基本建立”的重大成就,為工商行政管理事業的長遠發展夯實了基礎。特別是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發佈以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堅持以“四化建設”為抓手、以建設法治工商為目標,努力把依法行政的要求體現在立法立規、執法監管、服務發展、機制創新、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中,法治工商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有力推動和保障了經濟社會發展。同時,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推進依法行政與適應新形勢需要還存在一定差距,立法立規質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尚需提高,嚴格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接受行政執法社會監督的措施有待完善,創新監管機制、轉變監管方式的步伐仍需加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全面認識、正確看待經濟社會和執法環境的新發展、新變化,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把法治工商建設作為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職能到位、應對監管風險、提升執法權威的關鍵來抓,切實增強法治工商建設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

    2.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總體要求。法治工商建設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項根本性、全局性、系統性、長期性建設,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總體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實施力度,圍繞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要求和具體任務,以事關依法行政全局的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以增強工商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保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為著力點,努力做到“四個統一”,全面實現法律意識進一步增強、法律法規制度進一步完善、決策機制進一步健全、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執法監督進一步強化、法制基礎進一步夯實、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各項措施得到有效落實等工作目標,為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作出貢獻。

    二、堅持學法用法制度,增強工商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

    3.進一步增強工商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工商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養成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4.推行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製度。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任職前要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要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在堅持依法辦事上做出實績的優秀幹部。

    5.健全工商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培訓長效機制。建立和完善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和法律法規學習培訓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學法制度,領導班子和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自覺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建立健全領導班子集體學法制度,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每年要組織開展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培訓,切實增強領導班子學法用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總局行政學院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辦的學習培訓中,要逐步提高依法行政知識在教學內容中的比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組織本地區執法人員參加法律知識輪訓,及時組織有關新法律法規的專題培訓;通過專題講座、上崗培訓、定期輪訓等方式,切實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三、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為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提供基礎保障

    6.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系。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地方人大、政府的統籌安排,積極推動並配合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改廢工作;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把握規律,做好部門規章的立改廢工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政提供完善的基礎保障;對社會高度關注、執法實踐急需、條件相對成熟的立法立規項目,要作為工作重點,爭取儘早制定出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後,相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及時書面報告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7.增強規章制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立法,完善公眾參與工商制度建設的制度和機制,豐富公眾參與制度建設的形式,拓寬徵求意見的渠道,使規章制度能夠準確反映市場經濟發展和市場監管工作規律,充分體現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和合法權益。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總局規章草案要通過網絡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建立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注重發揮專家學者在制度建設中的作用。規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積極探索開展制度建設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實施情況後評估工作。加強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制度的解釋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依法制定規範性文件。各類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探索建立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8.加強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和備案工作。堅持立改廢並重,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對規章一般每隔5年、規範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佈。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組織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專項或者全面清理,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要求,與上位法相抵觸、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及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嚴格執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有關規章備案的規定,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規章書面報備以及電子報備工作,自覺接受備案審查監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規範性文件的報備工作。承擔備案審查職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建立規範性文件備案登記、公佈、情況通報和監督檢查制度,對違法的規範性文件要通過適當方式予以糾正。

    四、建立健全決策機制,提高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能力和水平

    9.完善科學民主依法的行政決策程序。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行政決策程序建設,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諮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要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佈。完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制度,擴大聽證範圍,規範聽證程序,聽證參加人要有廣泛代表性,聽證意見要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重大行政決策要經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10.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和跟蹤反饋制度。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要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在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機關要跟蹤了解決策的實施情況,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並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對違反決策規定,造成重大決策失誤、引起重大損失的,嚴格追究責任。

    五、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證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11.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梳理行政執法依據,依法明確行政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職權和責任,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更加重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更加重視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重視促進和服務發展,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危害食品及重要商品安全、制假售假、侵犯商標權、虛假廣告、傳銷等違法案件,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著力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信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12.規範執法主體。進一步完善工商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知識培訓、考試、考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後,方能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強化《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管理。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狠抓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特別是工商所要嚴格按照法定的執法權限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不得隨意授權,不得越權執法。

    13.規範執法程序。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強化程序意識,嚴格按程序執法。加強程序制度建設,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保障程序公正。進一步規範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等登記程序和審批程序,規範立案、調查取證、核審、告知、聽證、集體決定等行政處罰程序,完善對監督檢查、自由裁量權行使、涉案財物管理等重點環節的監督制約程序,減少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按照管轄和移送的有關規定向公安、檢察機關移送,不得以罰代刑。

    14.規範執法行為。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市場違法行為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過罰相當、不枉不縱。堅持文明、審慎行使執法權,處理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措施要適當適度,盡力避免或者減少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損害;對依法需要採取強制和處罰手段的,既要合法合規,又要合情合理,不得粗暴對待行政相對人。完善行政執法適用規則,細化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各類執法行為的具體情形,準確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建立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行政執法裁量權,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平等予以保護,對違法行為平等追究法律責任。積極開展增強行政處罰文書説理性工作。

    六、創新監管機制,轉變監管方式,全面提升監管執法水平

    15.推進行政指導。繼續全面深入推進行政指導工作,改進和創新監管方式,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處置與疏導結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要制定並落實推進行政指導工作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確定不同階段的工作重點,採取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範、公示以及其他非強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實施行政指導。在梳理監管職責、服務舉措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指導工作規則,確定實施行政指導的具體領域和方式。制定與行政指導方式相適應的程序規定、格式文書、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對行政指導的監督、激勵、考核和風險防控等制度。注意解決推進行政指導工作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通過典型示範作用帶動行政指導工作的全面推進。

    16.轉變監管方式。要建立健全科學化、精細化、多樣化的監管制度,切實把突擊性、專項性、事後性監管向日常規範監管、事前防範轉變,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認真執行《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改進行政審批方式,創新行政審批機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對人。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界定執法權限,推進綜合執法,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監管應急預案體系,全面提升應對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和水平。加強系統內職能機構的協調配合、業務條線的上下聯動、區域之間的相互協作以及與系統外相關部門的溝通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形成監管合力。

    七、強化執法監督和問責,切實增強執法監督效能

    17.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進一步增強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權利。高度重視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曝光。對人民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18.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嚴格貫徹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對人民群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規定時限內予以答覆。把公開透明作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告知辦事項目的有關信息。健全信息公開發佈機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努力做到“陽光執法”。

    19.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執法行為進行檢查、評議、督促、糾正等監督工作,健全執法監督制度,完善執法監督程序,強化執法監督手段。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審案件的類型和範圍,不斷強化案件核審、集體討論等內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利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通過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質量考核、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加強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本機關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每年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將評議結果作為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積極探索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長效機制。

    20.堅決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致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或者産生其他嚴重後果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有關領導直至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八、依法化解矛盾糾紛,服務和諧社會建設

    21.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依法建立健全消費爭議等矛盾糾紛的行政調解解決機制,深入推進12315“四個平臺”建設,不斷擴大12315消費維權網絡的覆蓋面,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調解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的作用。推動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形成調解工作合力。依法告知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申請聽證、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引導行政相對人通過合法渠道反映和解決實際問題。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對市場突發事件、促進再就業等相關工作,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

    22.改革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和行政程序中。健全行政復議機構,充實行政復議人員,確保復議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復議人員辦理,配備必要的行政復議專用設施,設立和增加行政復議專項經費,逐步建立適應行政復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和經費裝備保障機制。暢通復議申請渠道,簡化申請手續,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對依法不屬於復議範圍的事項,要認真做好解釋、告知工作。加強對復議受理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行為。辦理復議案件要深入調查,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注重運用行政爭議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和解達不成協議的,要及時依法公正作出復議決定。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行政復議程序,全面規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監督等工作環節,不斷增強行政復議公信力。要嚴格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拒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完善行政復議與信訪的銜接機制。

    23.切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完善行政應訴制度,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積極應訴。推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積極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工作中的作用,對公職律師的執業活動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保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

    九、推進法制基礎建設,提升法治工商建設內在動力

    24.加強法制理論研究。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實際,著眼于法治政府建設全局,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探索新理論,解決新問題,通過理論創新進一步指導和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積極開展對綜合性、規律性、全局性問題的理論研究,總結行政決策、立法立規、行政執法、監管方式創新、法制監督等各項工作的實踐經驗,把握法治工商建設的內在規律。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對依法行政和法治工商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開展前瞻性和對策性研究。發揮專家學者理論研究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務研究的優勢,做好二者的有機結合,提高法制研究的理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5.推進執法信息化建設。要進一步推進信息技術與法治工商建設的融合,全面深化信息化手段在法治工商建設中的應用。積極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辦案管理系統,增加規範自由裁量權、涉案財物管理等重點環節、薄弱環節的模塊,促進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化和程序化。探索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依據、職權、過程、主體明晰化,達到執法行為規範化、執法考評科學化、執法責任客觀化。加快工商電子政務建設,實現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設好對外服務信息網絡平臺,方便人民群眾通過互聯網辦事,提高辦事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

    26.加強基層法制建設。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特別是工商所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基層組織。要不斷加強基層法制建設,著力解決基層法制建設相對薄弱的問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全面建立法制機構,工商所要全面配備法制員,不斷加強基層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適應工商所職能轉變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制員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法制員工作規則,創新基層法制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基層法制幹部培訓,切實提高基層法制幹部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提升基層法制工作水平。

    27.加強法制宣傳,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積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法制宣傳工作,通過健全普法機構、及時制定普法規劃、核撥專項經費、整理編纂權威執法工具書等有力措施,加強對法制宣傳工作的基礎保障。不斷創新法制宣傳載體,精心組織法制宣傳活動,採取多種形式在全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切實增強法制宣傳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擴大法制宣傳的受眾面和影響力,逐步形成與法治工商建設相適應的社會氛圍,積極營造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環境。

    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確保法治工商建設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28.健全法治工商建設的領導體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把法治工商建設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法治工商建設領導機構,統一領導本部門推進法治工商建設工作,保證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到實處。建立局務會議聽取法治工商建設專題彙報制度,局務會議要定期研究部署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及時解決遇到的突出問題。強化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法治工商建設負總責;各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部門的法治工商建設要靠前指揮,加強協調,組織落實各項任務和措施,督促指導分管部門法治工商建設深入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內設機構要結合各自職能,切實貫徹落實法治工商建設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取得實效。

    29.加強法制機構和法制隊伍建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法治工商建設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加強法制機構建設,重點解決市、縣兩級局和個別省級工商局法制機構人員編制少、經費保障不到位,甚至沒有設立專門法制機構等突出問題,使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經費保障和人員的法律素養等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進一步重視法制隊伍建設,把政治素質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能力強的幹部充實到法制機構。關心法制幹部的成長進步,加大對法制幹部的培養和使用力度,切實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努力為法制幹部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法制機構要切實履行在法治工商建設中的統籌規劃、督促指導、檢查考核、政策研究、情況交流等職責,努力提高新形勢下做好工商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當好本單位領導在法治工商建設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

    30.建立加強法治工商建設的監督檢查機制。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治工商建設情況的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切實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檢查,年末有總結。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每年要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報告本單位法治工商建設、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加強工作考核,科學設定考核指標並納入對本單位各業務部門和下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相對落後的要加強督導,對工作不力的要進行批評,對嚴重違法行政典型案例要予以通報。通過加強督促檢查,切實將法治工商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工作責任落到實處,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工商行政管理事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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