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解讀
《國防科研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2010年12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了《國防科研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國斌就《辦法》立法有關情況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了《國防科研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請問《辦法》出臺的意義是什麼?
李國斌:2007年4月,國務院第493號令公佈了《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作出了規定。同時,《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國防科研生産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該《條例》。
國防科研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直接接觸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工藝技術,不可避免地涉及國家秘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産技術屬於高新技術,對事故機理調查分析的專業要求較高,而事故原因調查不清將給以後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留下安全隱患。《辦法》的出臺規範了國防科研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明確了國防科研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各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為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
記者:您能否介紹一下《辦法》的制定過程?
李國斌:2010年1月,國防科工局完成《辦法》起草工作並送我部審查。收到《辦法》後,部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規定進行了審查,並會同國防科工局對《辦法》作了進一步完善。
3月,部組織會議,聽取了中核集團、航天科技、中船集團等11家企業的意見。各企業從《辦法》的適用範圍、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流程、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見。7月,組織聽取了部分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正式徵求了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的意見,各單位沒有提出不同意見。10月中旬,我們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部外網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從意見反饋情況看,各方對《辦法》擬設立的制度沒有原則性不同意見。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
2010年11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12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了《辦法》。
記者:您能否介紹一下《辦法》的具體制度?
李國斌:《辦法》對國防科研生産安全事故進行了界定,即: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的單位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試驗、儲存、銷毀等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辦法》將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辦法》規定了事故報告流程,即: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報告,中央所屬軍工企事業單位還應當逐級向所屬軍工集團公司報告;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和軍工集團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國防科工局報告。同時,對於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高校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根據事故等級,《辦法》規定了事故調查主體。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國防科工局應當配合國務院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調查;重大事故由國防科工局組織調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辦法》規定了事故調查組的人員構成,即:負責事故調查的部門可以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工會等有關部門參與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單位的上級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同時,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根據《辦法》的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部門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辦法》對事故調查結果如何處理進行了規定,即: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由負責事故調查的部門在相關範圍內通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自結案之日起15日內將經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報送國防科工局備案,並同時通報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辦法》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同時,《辦法》還規定: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單位管理混亂,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經整頓仍不能滿足安全生産條件的,由發證機關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