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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企業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2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關於印發《關於中央企業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資發法規[2010]192號

各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民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指導中央企業切實做好農民工工作,充分發揮中央企業的表率作用,我們制定了《關於中央企業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關於中央企業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民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指導中央企業切實做好農民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做好農民工工作是中央企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重要決策的政治責任。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成長起來的新型勞動大軍,是當代産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做好農民工工作是推進城鎮化建設和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的現實需要,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工作,先後頒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對促進農民工就業、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等提出了明確要求。中央企業是國有經濟的主力軍,在努力創造農民工就業機會、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加強農民工培訓等方面發揮了表率作用。當前,中央企業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進一步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意義,採取積極措施,繼續加強和改進農民工工作,以實際行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策。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是促進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迫切需要。隨著中央企業的日益發展壯大,在中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不斷增加。農民工在中央企業生産經營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推進企業改革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央企業要樹立全新觀念,把做好農民工工作作為保障企業基業常青、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充分發揮農民工在生産經營、企業管理、技術革新和企業體制機制創新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推動農民工工作取得新進展。

    (三)做好農民工工作是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必然要求。促進就業,維護穩定,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是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社會各界的期望和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努力做好農民工工作,成為構建和諧社會、和諧企業、和諧勞動關係的表率,實現企業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協調統一。

    二、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

    (四)切實增加農民工就業機會。中央企業要努力實現轉變發展方式與擴大就業規模的統籌協調。要根據産業發展需要和行業領域的特點,結合企業實際,在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過程中切實增加就業崗位供給。要把推進農民工就業與中央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有機結合起來,推行市場化用工制度,為農民工提供公平競爭的就業途徑。

    (五)依法保障農民工穩定就業。要根據實際需要,通過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協議等方式穩定農民工就業,不得歧視和非法清退、裁減農民工。要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和業務分包單位的調查了解,選擇管理制度健全、信譽良好的單位開展合作,並督促其依法保障農民工穩定就業。

    (六)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中央企業直接使用農民工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通過勞務派遣方式使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相關責任,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其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規範。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在制定、修訂直接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決定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徵求農民工的意見。要及時向農民工公示或告知直接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

    (八)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的支付。要建立健全勞動報酬支付監控制度,適時開展本企業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情況專項檢查,督促勞務派遣單位、業務分包單位徹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確保農民工勞動報酬按時足額發放。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最低工資標準和動態調整的規定,促進農民工勞動報酬正常合理增長。

    (九)依法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解決機制。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解決機制,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妥善處理勞動糾紛。農民工較多的企業要逐步吸收農民工代表參加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進一步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糾紛調解人員的培訓,提高勞動爭議解決的效率。

    (十)嚴格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要加強安全管理投入,持續改善安全設備設施,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要及時開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生産技能。要健全高危行業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防止勞動過程中事故的發生。要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農民工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強化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職業健康保護。

    (十一)不斷豐富精神文化生活。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農民工的自身特點和需求,因地制宜組織開展各類文體活動,不斷豐富農民工特別是處於生産一線農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和心理輔導,健全文化生活設施,為農民工通過書籍、報刊、電視和網絡獲取文化知識和信息創造條件。

    (十二)認真落實有關社會保障制度。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農民工養老、工傷、醫療等保險工作,鼓勵根據企業實際和農民工意願建立相關商業保險。要督促業務分包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相關法律義務,落實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

    四、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

    (十三)建立健全培訓機制。要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法規、政策,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民工培訓制度,把農民工技能培訓納入企業職工教育培訓體系。要充分保障農民工培訓資金投入,努力創造培訓所需的各項條件。鼓勵有條件的中央企業設立農民工培訓獎勵基金,建立農民工學習培訓的長效機制。

    (十四)積極開展培訓工作。要根據崗位需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對農民工開展崗前培訓、在崗技能培訓和轉崗培訓。有條件的中央企業可以通過舉辦農民工業餘學校,委託所屬培訓機構或者所在地定點培訓機構,選送農民工參加脫産、半脫産的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要根據企業實際開展整體素質培訓,提升農民工的文化、法律和道德素養。要督促勞務派遣單位、業務分包單位及時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工作。鼓勵組織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競賽,提升農民工技能培訓的實際效果。

    五、保障農民工民主權利

    (十五)高度重視農民工的黨團建設和政治思想工作。要將農民工隊伍的黨建、團建和政治思想工作作為加強組織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充分發揮國有企業政治優勢,及時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結合農民工的實際情況,積極開展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教育,培養、吸收優秀農民工入黨、入團,發揮企業黨團工作對農民工的激勵作用。要加強農民工黨團員的動態管理,將農民工黨團員編入黨團組織,建立農民工流動黨團員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制度,充分發揮農民工黨團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十六)促進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積極創造條件保障農民工代表參加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吸納本企業農民工加入企業工會,引導勞務派遣單位積極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增強農民工的歸屬感和企業的凝聚力。要充分重視農民工人力資源的開發和使用,引導農民工參與企業技術革新,鼓勵農民工走上企業管理崗位,拓展農民工參與企業管理和監督的途徑,共同推進中央企業不斷提升民主管理水平。

    六、加強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七)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協調。農民工人數較多的中央企業要建立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專人負責,人事(勞資)、法律、監察、宣傳(黨群)、工會等相關部門共同參加的協調工作機制,統籌組織和協調指導企業農民工工作,明確各個部門的具體分工,做到協調聯動,有序開展相關工作。中央企業要及時組織對農民工工作情況的調研,建立督促、檢查農民工工作的常態機制,持續改進農民工工作方法。要加強典型引導,對農民工工作成效顯著的所屬企業,要加大宣傳力度,推廣有效的做法和經驗。

    (十八)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民工工作的聯絡機制。中央企業要深刻領會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重要決策精神,積極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及時彙報農民工工作情況,反映農民工的訴求,爭取有關政府部門的支持。要加強與國資委的聯絡溝通,建立有效的工作聯絡機制,提升中央企業農民工工作的整體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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