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以下簡稱《通知》),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
一、問:近年來稅務機關在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方面已經採取了哪些措施?有何成效?
答:近年來,稅務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一直致力於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2010年稅務總局專門下發文件從多個方面進行了部署,各地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取得積極成效。
一是重點加強高收入者財産性所得項目徵管。經國務院批准,從2010年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體現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同時,制定完善了股權轉讓所得、房屋轉讓所得、拍賣所得等高收入者財産性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措施,帶動財産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快速增長。
二是切實加強高收入者日常稅源監控。一方面,稅務部門通過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方便扣繳義務人履行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義務,稅務機關掌握的高收入者逐步增加,日常稅源管理得到加強。另一方面,積極推進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人數逐年增加。同時,稅務部門積極開展與房屋登記部門的合作,實現了房屋轉讓所得“先稅後證”的稅源監管。另外,各地切實加強了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積極開展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
二、問:如何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徵管?
答:在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徵管方面,一是要以非勞動所得如財産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為重點,針對容易逃避稅的關鍵環節,完善徵管措施,創新管理方式。
譬如,在股權轉讓所得方面,重點做好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的核定工作,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記錄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加強財産原值管理,形成較為完整的管理鏈條;還要重點監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進行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引入戰略投資者等行為的涉稅事項,防止稅款流失。
在其他形式財産轉讓所得方面,重點加強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稅源管理。
在股息、紅利所得方面,針對連續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紅利或者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稅務部門將對其個人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所得實施重點跟蹤管理。對投資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從法人企業列支消費支出和借款的,積極開展日常稅源管理、檢查,對其相關所得依法徵稅。
二是大力加強對生産經營所得的徵管。對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要加強查賬徵收管理。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採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納入生産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問:如何加強高收入行業和人群的個人所得稅徵管?
答:在加強高收入行業和人群的個人所得稅徵管方面,一是加強以非勞動所得為主要收入來源人群的徵管,密切關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權、取得大額投資收益以及從事房地産、礦産資源投資、私募基金、信託投資等活動的高收入人群,實行重點稅源管理。
二是深化高收入行業工薪所得扣繳稅款管理,重點加強高收入行業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的獎金、補貼和股權激勵所得徵管。
三是切實加強數額較大的勞務報酬所得徵管,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及時獲取相關勞務報酬支付信息。加強對個人從事影視表演、廣告拍攝及形象代言等獲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點做好相關人員通過設立藝人工作室、勞務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業或組織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稅徵管工作。
四是加強高收入外籍個人來源於境內、境外所得的徵管。
四、問:稅務機關還將採取哪些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措施?
答:一方面將繼續強化稅源管理基礎,推動建立協稅護稅機制,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和外部涉稅信息的獲取與整合應用,掌握高收入者經濟活動和稅源分佈特點、收入獲取規律等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
另一方面,各級稅務機關將通過改進納稅服務,深化納稅評估,加強專項檢查,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