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6月1日,衛生部藥政司在長春召開東北華北地區8個省份衛生廳局藥政(械)處負責同志參加的基本藥物制度座談會,重點了解吉林、遼寧、黑龍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56號,以下簡稱《採購意見》)工作進展情況,並邀請成都市衛生局和新津縣衛生局專題介紹新津縣借助信息化建設推進醫藥分開的做法。會議圍繞建立基層藥品採購機制的關鍵環節以及鞏固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效果進行了討論,收到了提高認識、鼓舞士氣、交流經驗、相互啟發的預期效果。
落實《採購意見》,既要執行“雙信封”招標、集中採購、集中支付藥款等“規定動作”,更要在實際操作中講策略,注重方式方法和工作技巧。一是各級領導高度重視,確保工作進度。二是多部門形成合力,共同參與。三是統籌兼顧,聽取各方意見。四是同步落實補償政策,保障基層及時回款。五是發揮基層專家作用,體現公開公平。六是依託信息化藥品管理平臺,推進醫藥分開。七是提高經濟技術標評審門檻,把好質量安全關。八是發揮縣級政府作用,集中支付藥款可先以縣為單位,再規範到以省為單位。
落實《採購意見》,既按照文件規定的方向和路徑開展工作,也要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不斷探索完善。一是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原則,充實完善經濟技術標評審指標,探索在商務標評審中增加成本分析評價因素。二是對於偏遠地區藥品配送難、配送企業積極性不高的問題,可借鑒基本藥物採購單一貨源承諾方式,探索以縣(區、市)為單位預選確定少量的配送企業。三是結合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合理制定採購計劃。探索在一個地區,將基本藥物採購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放大採購資金使用效果,採購質量優良的品種和劑型,提高群眾用藥水平。四是借鑒新津縣做法,加強信息化建設,優化再造藥品供應流程,改革藥房管理。也可探索由社會藥店承擔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藥品的功能。(衛生部藥政司研究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