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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通報"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修訂情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30日   來源:民政部網站

    6月30日,民政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修訂情況。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副司長王金華、政策法規司副司長許立群通報了啟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工作的背景、原因以及開展修訂工作的主要安排等情況,並回答了記者的提問。會議由民政部辦公廳副主任兼民政部信息中心主任、民政部新聞發言人俞建良主持。

民政部修訂《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情況

    我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截至2010年底,在全國8.7萬個社區中已普遍建立。現行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是1989年12月26日經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並於1990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是一部保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發展城市基層民主,促進城市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法律。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以及中央領導同志指示精神,民政部決定於今年6月正式啟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工作。

    一、啟動修訂工作的背景原因

    (一)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是適合國情、維護城市基層和諧穩定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在城市基層建立居民委員會,實行群眾民主自治,是廣大居民群眾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偉大創造。自1949年10月23日杭州市上城區上羊市街成立新中國第一個居民委員會以來,城市居民委員會堅持以居民自治為方向,著力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深入開展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重要內容的居民自治實踐活動,在實踐中增強了居民群眾的民主素質和法律意識,激發了居民群眾參與管理基層事務的幹勁和熱情,進一步鞏固了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地位,為加強城市基層社會服務和管理、鞏固黨在城市執政的群眾基礎、保障人民群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促進基層穩定和社會和諧做出了重要貢獻。建國60多年特別是《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20多年的實踐證明,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是一項符合我國國情的重要制度安排,必須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下去,並不斷豐富和完善,使之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建設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和深化改革開放、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的進程加快,我國城市基層社會正在發生著深刻變化,城市居民委員會正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要求。一是隨著我國城鎮化和老齡化快速發展,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對象發生了深刻變化,居民服務需求日趨多樣。截止目前,我國城鎮人口已達到6.7億,流動人口2億多,每個居民委員會平均管轄人口將近上萬人,與建國初期相比增加了10倍多。在如此龐大的城市人群中,還生活著數以千萬計的低保人口、下崗失業人員和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這就要求居民委員會必須增強服務意識、拓展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滿足居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二是隨著社會轉型、企業轉制和政府轉變職能,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內容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管理任務日趨繁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原來由政府和企業承擔的大量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轉移到社區,居民委員會除承擔大量的治安、衛生、計生、就業、低保、文體等傳統政府公共服務項目外,還要承擔社區禁毒、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社區消防、商業維權、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家政服務等新任務。這就要求居民委員會必須要有較強的處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能力,在優化功能、壯大力量的同時,切實協助政府提高社會建設和城市管理水平。三是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經濟快速發展,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發生了深刻變化,維護穩定的責任日趨艱巨。當前,各種利益衝突和社會矛盾易發多發,特別是城市基層因公共安全、房屋拆遷、環境污染、物業管理、貧富差距、社會治安等問題引起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呈多發態勢。充分發揮好居民委員會協調利益、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作用至關重要。我們只有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新要求,認真研究當前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中的突出問題,才能進一步把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堅持好、發展好、完善好。

    (三)進一步修訂完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時機已基本成熟。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著力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高度重視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建設。黨的十七大報告第一次將包括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在內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確立為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四項制度之一,把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作為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內容,這對進一步推動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建設,使人民群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已經並將繼續産生重大推動作用。2010年8月26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科學總結和提煉了近些年來我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實踐經驗和創新成果,從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高度肯定了社區居民委員會在居民自治中的重要地位,從把握思想、明確職責、健全組織等八個方面,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的政策意見,集中反映了我國對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最新認識和對城市基層社會結構變化、發展規律的科學把握,為進一步修訂《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提供了堅實的政策依據。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進一步修訂《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提供了寶貴經驗和有益借鑒。今年2月19日,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研討班開班儀式上發表重要講話,其中強調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對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展基層民主、加強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幾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多次提出建議和提案,強烈呼籲要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的要求,儘快啟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工作,與此同時,基層幹部群眾也要求強烈,並多次建言獻策,這為修訂《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和社會環境。

    二、開展修訂工作的主要安排

    修訂《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中央關於健全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精神為指針,認真總結提煉現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以來的成效和經驗,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和城市基層社會發展實際出發,加強調查研究,本著突出重點和兼顧全面相結合、立足當前和著眼長遠相結合、繼承傳統和改革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對現行法進行全面修訂,完善制度、健全程序、豐富內容,為《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順利修訂頒布奠定堅實基礎。

    修訂《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要經歷調研論證、起草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向社會公示等階段,目前,當務之急是要認真分析研究新形勢下城市基層社會的新特點和新變化,對照現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對不適應的地方要加以改進,對不完善的地方要加以補充,對難點問題要切實予以解決,對重點和關鍵問題要下決心進行改革。一是要明確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和主要職責,進一步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基礎作用。二是要健全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體系,合理劃分管轄範圍,健全下屬委員會,規範社區專業服務機構,明確其相互關係,進一步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和服務功能。三是要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隊伍建設,拓寬來源渠道,加強教育培訓,健全發展機制,進一步提升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完善城市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民自治制度,加強社區黨的建設,健全和規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基層群眾民主自治實踐。五是理順關係,正確處理社區居民委員會與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和社區各類社會組織的關係,以及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機構、駐區單位的關係,廓清職責,改進方式方法,進一步推動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六是加強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拓展服務功能和服務項目,實現社區服務的全員化、精細化和標準化,進一步加快社區服務體系建設。七是加強社區居委會工作保障機制建設,把人力、物力、財力向基層下沉,切實改善社區居委會的人員報酬、工作經費、工作條件和手段,進一步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發展潛力和後勁。

    修訂工作啟動後,從今年下半年開始,民政部將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深入調研,了解和掌握各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現狀及存在的突出問題,廣泛聽取省(區、市)、城市及城區、街道、社區幹部群眾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在調研和起草過程中,希望社會各界給與廣泛關注,通過各種形式積極支持和參與《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工作,使修訂後的組織法更能符合時代的要求,貼近基層的實際,真正體現廣大幹部和群眾的共同願望。反饋意見和提供建議請與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聯絡,郵政編碼:100721,聯絡電話:010-58123196,電子郵箱:cszq@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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