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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日前發佈孕産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及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08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日前印發《孕産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和《孕産期保健工作規範》。

    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教授王臨虹介紹,孕産期保健是指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為準備妊娠至産後42天的婦女及胎嬰兒提供全程系列的醫療保健服務。與原有相關規定相比,新發佈的《辦法》和《規範》有以下明顯不同:強調了孕前保健的內容,要求為準備妊娠的夫婦提供規範的孕前健康教育與諮詢、健康狀況評估、健康指導,減少出生缺陷;明確提出了孕早期、孕中期和孕晚期等不同時期的保健重點;明確了産前篩查和産前診斷的要求,加強妊娠合併症及並發癥的管理,增加了血糖篩查等相關內容;對母嬰傳播相關疾病予以關注,將乙肝表面抗原檢測、梅毒血清學檢測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納入孕期初診檢查的基本輔助檢查項目。

    王臨虹教授説,《辦法》還明確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在孕産期保健工作中的管理職能,強調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作為孕産期保健工作網絡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照規定提供規範的孕産期保健服務,並配合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司長秦懷金説,制定《辦法》和《規範》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母嬰保健法》,使孕産期保健服務模式逐漸從原有的以技術服務和疾病管理為重點,轉變為以預防為主和健康管理為中心,充分體現了健康管理和人性化服務的要求。(記者 甘貝貝)

孕産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孕産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嬰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孕産期保健是指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為準備妊娠至産後42天的婦女及胎嬰兒提供全程系列的醫療保健服務。

    孕産期保健應當以保障母嬰安全為目的,遵循保健與臨床相結合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孕産期保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孕産期保健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提供孕産期保健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孕産期保健服務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衛生部負責制訂相關的工作規範和技術指南,建立孕産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統,對孕産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孕産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實孕産期保健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定期對轄區的孕産期保健工作進行督導、考核;

    (二)完善婦幼衛生服務網絡和孕産婦危重症急救網絡,確定承擔孕産婦危重症搶救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確保轄區內至少有一所承擔搶救任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三)組建孕産期保健技術指導組,負責孕産期保健的技術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孕産婦死亡、圍産兒死亡評審工作。

    第七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受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委託,負責孕産期保健技術管理的具體組織和信息處理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定期組織孕産期保健技術指導組對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孕産期保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及質量控制評價;

    (二)組織孕産期保健技術指導組開展專業人員技術培訓;

    (三)具體實施孕産婦死亡、圍産兒死亡評審工作,有條件的可開展孕産婦危重症評審工作;

    (四)負責信息資料的收集、分析和上報。

    第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按照《孕産期保健工作規範》以及相關診療指南、技術規範,提供孕産期保健技術服務,按要求配合做好孕産婦死亡、圍産兒死亡評審工作。定期收集孕産期保健信息,並報送轄區婦幼保健機構。

    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服務能力和範圍,開展危重症孕産婦的搶救工作。

    鄉鎮(街道)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承擔宣傳動員孕産婦接受産前檢查和住院分娩,進行産後訪視等孕産期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章 孕産期保健

    第九條 孕産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産褥期各階段的系統保健。

    第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準備妊娠的夫婦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與諮詢、孕前醫學檢查、健康狀況評估和健康指導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計劃受孕前6個月進行。

    第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懷孕的婦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産期保健冊(卡)、提供産前檢查、篩查危險因素、診治妊娠合併症和並發癥、提供心理、營養和衛生指導等。

    在整個妊娠期間至少提供5次産前檢查,發現異常者應當酌情增加檢查次數。根據不同妊娠時期確定各期保健重點。

    對高危孕婦進行專案管理,密切觀察並及時處理危險因素。

    第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婦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對産婦和胎兒進行全産程監護、安全助産及對新生兒進行評估及處理。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對産婦的健康情況及産科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和動態評估;

    (二)嚴密觀察産程進展,正確繪製産程圖,儘早發現産程異常,及時診治或轉診;

    (三)鼓勵陰道分娩,在具備醫學指徵的情況下實施剖宮産;

    (四)規範應用助産技術,正確使用縮宮素;

    (五)加強分娩室的規範管理,嚴格無菌操作,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六)分娩後産婦需在分娩室內觀察2小時,預防産後出血;

    (七)預防新生兒窒息,對窒息新生兒及時進行復蘇;

    (八)對新生兒進行全面體檢和評估,做好出生缺陷診斷與報告;

    (九)按照規定對新生兒進行預防接種。

    第十三條 提倡住院分娩。對因地理環境等因素不能住院分娩的,有條件的地區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派出具有執業資質的醫務人員進行家庭接生;無條件的地區,應當由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與當地醫療保健機構聯絡並進行轉診。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産婦及新生兒提供産褥期保健。包括為産婦及新生兒進行健康評估,開展母乳喂養、産後營養、心理、衛生及避孕指導,為新生兒進行預防接種和新生兒疾病篩查等。

    。行正常分娩的産婦及新生兒至少住院觀察24小時,産後3-7天及28天進行家庭訪視,産後42天進行母嬰健康檢查。高危産婦及新生兒應當酌情增加訪視次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轄區孕産期保健工作質量控制方案、評價指標。

    第十六條 婦幼保健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應當定期組織專家對轄區孕産期保健工作進行質量檢查,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保障孕産期保健服務質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質量檢查。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開展孕産期保健工作的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對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孕産期保健工作規範

    為規範孕産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嬰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孕産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範。

    孕産期保健是指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為準備妊娠至産後42天的婦女及胎嬰兒提供全程系列的醫療保健服務。

    第一部分 工作職責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

    (一)制訂轄區內孕産期保健工作規範實施細則,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轄區內孕産期保健工作管理體系和高危孕産婦轉診、會診網絡,明確各級職責,實行統一管理。

    (三)組織建立由婦幼保健、婦産科、兒科等相關學科專家組成的孕産期保健技術指導組。負責對孕産期保健專業人員的培訓。

    (四)建立健全轄區孕産期保健信息系統,監督管理孕産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報工作。

    (五)組織管理孕産婦死亡、圍産兒死亡評審工作。

    (六)組織制訂孕産期保健工作質量評價標準及相關制度,定期進行質量檢查與評價。

    (七)協調同級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孕産期保健服務進行監督,處罰違法行為。

    二、各級婦幼保健機構

    (一)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組織孕産期保健技術指導組對轄區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的孕産期保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評價。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上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指導。

    (二)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本轄區孕産期保健工作相關規章制度。

    (三)負責對本轄區孕産婦死亡、圍産兒死亡及出生缺陷進行監測、報告、分析,對監測數據進行質量控制;開展孕産婦死亡、圍産兒死亡評審;有條件的可開展孕産婦危重症評審工作。

    (四)組織開展轄區內孕産期保健業務培訓,推廣適宜技術,組織對專業人員的考核。

    (五)負責指導和開展本轄區孕産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訂健康教育計劃,開發適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轄區內孕産期保健相關信息的收集、核實、質控、統計、分析、上報等工作。定期總結本轄區孕産期保健工作情況,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上級婦幼保健機構,並向轄區內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反饋。

    (七)提供與本級職責和能力相適應的孕産期保健服務。

    三、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

    (一)遵照孕産期保健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診療指南、技術規範,為轄區內的孕産婦提供系統保健服務。包括:建立孕産期保健手冊,提供孕前保健、産前檢查、助産服務、産後訪視、産後42天健康檢查和相關健康教育,進行高危孕産婦的專案管理。

    (二)按照規定向轄區婦幼保健機構報告孕産期保健服務、孕産婦死亡和圍産兒死亡、出生缺陷等情況,按照要求填報有關報表。

    (三)嚴格執行孕産婦死亡和圍産兒死亡評審制度,按照規定提供死亡孕産婦和圍産兒的相關資料。

    (四)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指導和監督。

    (五)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成立由婦産科、兒科、內科、外科、輔助科室等相關科室業務骨幹組成的産科急救小組,承擔轄區危重孕産婦的搶救工作。

    (六)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期召開轄區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婦幼保健工作例會和舉行專業培訓,並指導工作。負責對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進行接生員的接生技術指導。

    (七)村衛生室(所)、社區衛生服務站。

    1.負責轄區內孕産婦的健康教育,動員督促懷孕婦女于孕12周前到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産期保健冊(卡)、定期接受産前檢查、住院分娩及産後42天健康檢查。協助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高危孕産婦管理,做好産後訪視。

    2.負責收集轄區內婦女妊娠、嬰兒出生、孕産婦死亡、圍産兒死亡、新生兒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關數據,定期向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告。

    3.按時參加婦幼保健工作例會和專業培訓,彙報孕産婦管理工作情況,學習業務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二部分 孕産期保健服務

    孕産期保健服務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産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務。

    一、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為準備妊娠的夫婦提供以健康教育與諮詢、孕前醫學檢查、健康狀況評估和健康指導為主要內容的系列保健服務。

    二、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是指從確定妊娠之日開始至臨産前,為孕婦及胎兒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務。對妊娠應當作到早診斷、早檢查、早保健。儘早發現妊娠合併症及並發癥,及早干預。開展出生缺陷産前篩查和産前診斷。

    (一)孕期保健內容。孕期保健內容包括:健康教育與諮詢指導、全身體格檢查、産科檢查及輔助檢查。其中輔助檢查包括基本檢查項目和建議檢查項目。基本檢查項目為保證母嬰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檢查項目,建議檢查項目根據當地疾病流行狀況及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等實際情況確定。根據各孕期保健要點提供其他特殊輔助檢查項目。

    (二)孕期檢查次數。孕期應當至少檢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進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議分別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進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後進行1次),發現異常者應當酌情增加檢查次數。

    (三)初診和復診內容。依據孕婦到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孕期檢查的時機,孕期保健分為初診和復診。

    1.初診。

    (1)確定妊娠和孕周,為每位孕婦建立孕産期保健卡(冊),將孕婦納入孕産期保健系統管理。

    (2)詳細詢問孕婦基本情況、現病史、既往史、月經史、生育史、避孕史、個人史、夫婦雙方家族史和遺傳病史等。

    (3)測量身高、體重及血壓,進行全身體格檢查。

    (4)孕早期進行盆腔檢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診者,應當進行陰道檢查,同時進行産科檢查。

    (5)輔助檢查。

    基本檢查項目:血常規、血型、尿常規、陰道分泌物、肝功能、腎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學檢測、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建議檢查項目:血糖測定、宮頸脫落細胞學檢查、沙眼衣原體及淋球菌檢測、心電圖等。根據病情需要適當增加輔助檢查項目。

    2.復診。

    (1)詢問孕期健康狀況,查閱孕期檢查記錄及輔助檢查結果。

    (2)進行體格檢查、産科檢查(體重、血壓、宮高、胎心、胎位等)。

    (3)每次復診要進行血常規、尿常規檢查,根據病情需要適當增加輔助檢查項目。

    (4)進行相應時期的孕期保健。

    (四)確定保健重點。

    根據妊娠不同時期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合併症、並發癥及胎兒發育等情況,確定孕期各階段保健重點。

    【孕早期】(妊娠12+6周前)

    1.按照初診要求進行問診和檢查。

    2.進行保健指導,包括講解孕期檢查的內容和意義,給予營養、心理、衛生(包括口腔衛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導,提供疾病預防知識,告知出生缺陷産前篩查及産前診斷的意義和最佳時間等。

    3.篩查孕期危險因素,發現高危孕婦,並進行專案管理。對有合併症、並發癥的孕婦及時診治或轉診,必要時請專科醫生會診,評估是否適於繼續妊娠。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1.按照初診或復診要求進行相應檢查。

    2.了解胎動出現時間,繪製妊娠圖。

    3.篩查胎兒畸形,對需要做産前診斷的孕婦應當及時轉到具有産前診斷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

    4.特殊輔助檢查。

    (1)基本檢查項目:妊娠16-24周超聲篩查胎兒畸形。

    (2)建議檢查項目:妊娠16-20週知情選擇進行唐氏綜合症篩查;妊娠24-28周進行妊娠期糖尿病篩查。

    5.進行保健指導,包括提供營養、心理及衛生指導,告知産前篩查及産前診斷的重要性等。提倡適量運動,預防及糾正貧血。有口腔疾病的孕婦,建議到口腔科治療。

    6.篩查危險因素,對發現的高危孕婦及高危胎兒應當專案管理,進行監測、治療妊娠合併症及並發癥,必要時轉診。

    【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後)

    1.按照初診或復診要求進行相應檢查。

    2.繼續繪製妊娠圖。妊娠36周前後估計胎兒體重,進行骨盆測量,預測分娩方式,指導其選擇分娩醫療保健機構。

    3.特殊輔助檢查。

    (1)基本檢查項目:進行一次肝功能、腎功能復查。

    (2)建議檢查項目:妊娠36周後進行胎心電子監護及超聲檢查等。

    4.進行保健指導,包括孕婦自我監測胎動,糾正貧血,提供營養、分娩前心理準備、臨産先兆症狀、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嬰兒喂養及新生兒護理等方面的指導。

    5.篩查危險因素,發現高危孕婦應當專案管理,進行監測、治療妊娠合併症及並發癥,必要時轉診。

    三、分娩期保健

    分娩期應當對孕産婦的健康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和動態評估,加強對孕産婦與胎兒的全産程監護,積極預防和處理分娩期並發癥,及時診治妊娠合併症。

    (一)全面了解孕産婦情況。

    1.接診時詳細詢問孕期情況、既往史和生育史,進行全面體格檢查。

    2.進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檢查,了解宮縮、宮口開大及胎先露下降情況。

    3.輔助檢查。

    (1)全面了解孕期各項輔助檢查結果。

    (2)基本檢查項目:血常規、尿常規、凝血功能。孕期未進行血型、肝腎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學檢測者,應進行相應檢查。

    (3)建議檢查項目:孕期未進行艾滋病病毒檢測者,入院後應進行檢測,並根據病情需要適當增加其他檢查項目。

    4.快速評估孕婦健康、胎兒生長髮育及宮內安危情況;篩查有無妊娠合併症與並發癥,以及胎兒有無宮內窘迫;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影響陰道分娩的因素;接診的醫療保健機構根據職責及服務能力,判斷能否承擔相應處理與搶救,及時決定是否轉診。

    5.及早識別和診治妊娠合併症及並發癥,加強對高危産婦的監護,密切監護産婦生命體徵,及時診治妊娠合併症,必要時轉診或會診。

    (二)進行保健指導。

    1.産程中應當以産婦及胎兒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務。

    2.鼓勵陰道分娩,減少不必要的人為干預。

    (三)對孕産婦和胎嬰兒進行全産程監護。

    1.及時識別和處理難産。

    (1)嚴密觀察産程進展,正確繪製和應用産程圖,儘早發現産程異常並及時處理。無處理難産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轉診。

    (2)在胎兒娩出前嚴格掌握縮宮素應用指徵,並正確使用。

    (3)正確掌握剖宮産醫學指徵,嚴格限制非醫學指徵的剖宮産術。

    2.積極預防産後出血。

    (1)對有産後出血危險因素的孕産婦,應當做好防治産後出血的準備,必要時及早轉診。

    (2)胎兒娩出後應當立即使用縮宮素,並準確測量出血量。

    (3)正確、積極處理胎盤娩出,仔細檢查胎盤、胎膜、産道,嚴密觀察子宮收縮情況。

    (4)産婦需在分娩室內觀察2小時,由專人監測生命體徵、宮縮及陰道出血情況。

    (5)發生産後出血時,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進行處理,嚴格執行産後出血的搶救常規及流程。若無處理能力,應當及時會診或轉診。

    3.積極預防産褥感染。

    (1)助産過程中須嚴格無菌操作。進行産包、産婦外陰、接生者手和手臂、新生兒臍帶的消毒。

    (2)對有可能發生産褥感染的産婦要合理應用抗生素,做好産褥期衛生指導。

    4.積極預防新生兒窒息。

    (1)産程中密切監護胎兒,及時發現胎兒窘迫,並及時處理。

    (2)胎頭娩出後及時清理呼吸道。

    (3)及早發現新生兒窒息,並及時復蘇。

    (4)所有助産人員及新生兒科醫生,均應當熟練掌握新生兒窒息復蘇技術,每次助産均須有1名經過新生兒窒息復蘇培訓的人員在場。

    (5)新生兒窒息復蘇器械應當完備,並處於功能狀態。

    5.積極預防産道裂傷和新生兒産傷。

    (1)正確掌握手術助産的指徵,規範實施助産技術。

    (2)認真檢查軟産道,及早發現損傷,及時修補。

    (3)對新生兒認真查體,及早發現産傷,及時處理。

    6.在不具備住院分娩條件的地區,家庭接生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派出具有執業資質的醫務人員或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助産技術規範,實施消毒接生,對分娩後的産婦應當觀察2-4小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與當地醫療保健機構聯絡並進行轉診(家庭接生基本要求見附件1)。

    切監護産婦生命體徵、産程進展及胎兒狀況,四、産褥期保健

    (一)住院期間保健。

    1.産婦保健。

    (1)正常分娩的産婦至少住院觀察24小時,及時發現産後出血。

    (2)加強對孕産期合併症和並發癥的産後病情監測。

    (3)創造良好的休養環境,加強營養、心理及衛生指導,注意産婦心理健康。

    (4)做好嬰兒喂養及營養指導,提供母乳喂養的條件,進行母乳喂養知識和技能、産褥期保健、新生兒保健及産後避孕指導。

    (5)産婦出院時,進行全面健康評估,對有合併症及並發癥者,應當轉交産婦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繼續實施高危管理。

    2.新生兒保健。

    (1)新生兒出生後1小時內,實行早接觸、早吸吮、早開奶。

    (2)對新生兒進行全面體檢和胎齡、生長髮育評估,及時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診斷與報告。

    (3)加強對高危新生兒的監護,必要時應當轉入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監護及治療。

    (4)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及預防接種。

    (5)出院時對新生兒進行全面健康評估。對有高危因素者,應當轉交當地醫療保健機構實施高危新生兒管理。

    (二)産後訪視。

    産後3-7天、28天分別進行家庭訪視1次,出現母嬰異常情況應當適當增加訪視次數或指導及時就醫。

    1.産婦訪視。

    (1)了解産婦分娩情況、孕産期有無異常以及診治過程。

    (2)詢問一般情況,觀察精神狀態、面色和惡露情況。

    (3)監測體溫、血壓、脈搏,檢查子宮復舊、傷口癒合及乳房有無異常。

    (4)提供喂養、營養、心理、衛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導。關注産後抑鬱等心理問題。督促産後42天進行母嬰健康檢查。

    2.新生兒訪視。

    (1)了解新生兒出生、喂養等情況。

    (2)觀察精神狀態、吸吮、哭聲、膚色、臍部、臀部及四肢活動等。

    (3)聽心肺,測量體溫、體重和身長。

    (4)提供新生兒喂養、護理及預防接種等保健指導。

    (三)産後42天健康檢查。

    1.産婦。

    (1)了解産褥期基本情況。

    (2)測量體重、血壓,進行盆腔檢查,了解子宮復舊及傷口癒合情況。

    (3)對孕産期有合併症和並發癥者,應當進行相關檢查,提出診療意見。

    (4)提供喂養、營養、心理、衛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導。

    2.嬰兒。

    (1)了解嬰兒基本情況。

    (2)測量體重和身長,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如發現出生缺陷,應當做好登記、報告與管理。

    (3)對有高危因素的嬰兒,進行相應的檢查和處理。

    (4)提供嬰兒喂養和兒童早期發展及口腔保健等方面的指導。

    五、高危妊娠管理

    (一)在妊娠各期均應當對孕産婦進行危險因素篩查,發現高危孕産婦及時納入高危孕産婦管理系統。

    (二)對每一例高危孕産婦均要進行專冊登記和管理、隨訪。

    (三)對本級不能處理的高危孕産婦,應當轉至上級醫療保健機構作進一步檢查、確診。對轉回的孕産婦應當按照上級醫療保健機構的處理意見進行觀察、治療與隨訪。

    (四)危重孕産婦轉診前,轉診醫療機構應當與接診醫療保健機構聯絡,同時進行轉診前的初步處理,指派具備急救能力的醫師護送孕産婦,並攜帶相關的病情資料。

    (五)縣(市、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設高危門診,指派具有較豐富臨床經驗的醫生承擔會診、轉診,並作好記錄。及時將轉診評價及治療結果反饋至轉診單位。成立多學科專家組成的搶救組,承擔危重孕産婦的搶救工作。

    (六)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當全面掌握轄區內高危孕産婦診治及搶救情況,對高危孕産婦的追蹤、轉診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級上報。

    第三部分 質量控制

    一、衛生部負責全國孕産期保健工作管理和質量控制,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檢查、督導和評價。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範,結合當地工作實際,參照《孕産期保健工作評價指標》(附件2),制訂孕産期保健工作質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區質量評價標準。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每年至少進行1次孕産期保健工作質量抽查;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每半年對轄區的孕産期保健工作質量進行1次全面檢查。

    四、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具體落實孕産期保健質量控制工作。

    (一)定期深入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現場考察、查閱登記、組織對醫務人員進行適宜技術考核,對孕産期保健工作的管理、技術服務、信息收集等進行全面質量控制。

    (二)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轄區孕産期保健服務相關管理制度,保障孕産期保健工作質量。相關制度包括:孕産期保健工作制度、高危孕産婦管理制度、危重症搶救制度、孕産婦死亡評審和圍産兒死亡評審制度、産後訪視制度、信息統計上報制度等。

    五、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孕産期保健工作規範、技術指南以及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孕産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按月、季進行自查。定期接受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婦幼保健機構的質量檢查。從事孕産期保健的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技術培訓與考核。

    六、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孕産婦死亡和圍産兒死亡評審工作;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要求配合做好評審。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

    一、衛生部負責全國孕産期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不斷完善轄區孕産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統,改善信息收集方法,提高信息收集質量。充分利用信息資料進行分析,掌握地區孕産婦的健康情況,確定孕産期保健工作重點。

    三、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當根據管轄區域的需求,建立信息科(室)或指定專人負責轄區內信息的匯總、整理、上報工作。對收集的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定期對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信息工作進行質量檢查。組織召開信息管理例會,對信息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四、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孕産期保健手冊、産前檢查登記、高危孕産婦登記、隨訪登記、分娩登記、轉會診登記、危重症搶救登記、死亡登記、統計報表等孕産期保健工作相關的原始登記。各種登記要規範、準確、齊全。發生孕産婦死亡及圍産兒死亡應及時上報。

    五、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機構內的信息收集,對信息進行審核,按照要求填報相應表卡,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同級婦幼保健機構。

    附件:1.家庭接生基本要求

    2.孕産期保健工作評價指標

    附件1

    家庭接生基本要求

    住院分娩是保障母嬰安全的重要措施,國家鼓勵住院分娩。對交通不便的邊遠、少數民族地區無住院分娩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要求實施家庭接生。

    一、家庭接生人員要求和職責

    家庭接生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派出的具有執業資質的醫務人員或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接生員實施。

    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具有正確判斷産程進展情況和識別高危因素的能力,掌握正常助産操作、新生兒初步復蘇以及轉診前處理等知識和技能。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和業務指導,遵守相關規範、要求。

    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無高危因素的孕産婦嚴格執行助産技術規程,實施消毒接生。及時識別高危因素,對出現高危因素的孕産婦及時報告和轉運。

    (二)提供孕産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等相關知識的健康教育。

    (三)督促孕産婦住院分娩,動員有特殊情況者提前住院待産。

    (四)必須做到接生有登記,用藥有處方,收費有單據,準確及時填寫《孕産期保健手冊》中的孕期保健、分娩及産後訪視信息。

    (五)協助做好轄區內的産後訪視。

    (六)協助做好轄區內婦幼保健相關信息的收集及上報工作。

    二、家庭接生基本條件

    (一)選擇通風良好、溫度適宜、光線充足、清潔衛生的房間作為分娩場所。

    (二)應備體溫表、血壓計、聽診器、胎心聽診器(聽筒)、骨盆測量器、皮尺、氧氣袋、注射器、輸液器、導尿管、棉棒、毛刷、消毒産包、必需藥品及碘製劑、酒精等消毒液。

    (三)使用由鄉鎮衛生院提供的消毒産包,或按照消毒常規自行消毒的産包,做到一人一包一消毒。保證使用的産包在消毒有效期內。

    産包應符合規格,包括:大産單1個、大孔巾1個、褲腿1對、接生巾3~4塊、隔離衣1件、外包皮1個、紗布5~7塊、臍帶卷2個、臍敷料1塊、橡皮手套、口罩、帽子;器械類:彎盤(碗)2個、集血器、血管鉗2把、剪刀1把、吸痰管1根、導尿管1-2根、持針器、圓針、皮針、腸線、絲線等。

    (四)應備藥品:縮宮素、米索前列醇、可拉明、腎上腺素、25%硫酸鎂、地西泮(安定)、10%葡萄糖酸鈣、慶大黴素、甲硝唑、林格氏液、生理鹽水、四環素眼藥膏。

    (五)其他必備的物品:手巾、肥皂、臉盆、防水布等(可由産婦家自備)。

    三、家庭接生服務要求

    (一)接生前。

    1.詢問病史,查看産婦的《孕産期保健手冊》,了解本次妊娠的經過及保健情況,了解既往疾病史及生育史。

    2.體格檢查,了解一般狀態,觀察有無貧血貌,測血壓、脈搏、體溫、呼吸,聽心肺。

    3.産科檢查:測量宮高及腹圍,聽胎心,檢查胎位與胎先露入盆情況,估計胎兒體重,進行骨盆外測量。進行陰道檢查了解宮口開大、胎先露下降、胎方位及骨盆內徑等情況。

    4.評估危險因素。

    (1)産婦危險因素:有無妊娠合併症及並發癥,有無不良妊娠史(如剖宮産史、産後出血史)、骨盆異常等。

    (2)胎兒危險因素:有無胎心異常、胎兒過大、雙胎、胎位異常等。

    (3)産程進展情況。

    (4)是否有需要轉診的異常情況。

    (二)接生時。

    1.嚴密觀察並記錄産婦、胎兒情況,以及産程進展情況。胎兒娩出前禁用宮縮劑(如縮宮素、米索前列醇等)。

    2.嚴格無菌操作防止感染。接生時做到“四消毒”,包括:接生者的手和手臂、産包、産婦外陰、新生兒臍帶。

    3.應當正確助産,防止軟産道損傷、新生兒産傷。

    4.胎兒娩出後應當立即採用集血器開始收集和測量出血量,及時應用宮縮劑防止産後出血。

    5.胎兒娩出後立即評估新生兒有無窒息。

    6.正確助娩胎盤,檢查胎盤胎膜是否完整,及時發現胎盤胎膜殘留。

    (三)接生後。

    1.産後觀察2-4小時,如無異常方可離去。

    2.監測産婦血壓、脈搏,觀察其子宮收縮、陰道出血、膀胱充盈等情況。

    3.監測新生兒呼吸、心率,觀察皮膚顏色及其一般情況,及時發現異常。

    4.認真記錄分娩過程。

    (四)轉診。

    1.需要轉診的情況。

    (1)既往患有心血管、肝臟、腎臟、內分泌等疾病,以及有異常妊娠或分娩史者。

    (2)此次妊娠發生以下一種或幾種情況者:妊娠期高血壓疾病、羊水過多、羊水過少、妊娠過期、胎盤早剝、前置胎盤、多胎妊娠、胎位不正、骨盆明顯狹窄或畸形等。

    (3)産程中出現産程延長、産程停滯、胎心異常等。

    (4)産後陰道出血大於200毫升並仍有繼續出血傾向;有胎盤滯留、胎盤殘留、軟産道嚴重裂傷等情況。

    (5)生命體徵有明顯改變(心率點收縮壓)者。

    (6)新生兒窒息初步復蘇無效。

    2.轉診前處理。

    (1)利用急診急救轉診網絡,及時和本地醫療保健機構聯絡,爭取轉診與會診時間。

    (2)根據不同情況,在轉診前給予必要處理與搶救,並攜帶相應物品(血壓計、聽診器、産包、氧氣袋等)與藥品(縮宮素、硫酸鎂、擴容劑等),以備途中使用。

    3.轉診注意事項。

    (1)接生人員應當護送孕産婦轉診。

    (2)在轉送途中,應當做好病情評估、監測與記錄。密切監測孕産婦的生命體徵、産程及胎嬰兒情況、治療及用藥情況,根據病情給予適當處理和治療,並作好相關記錄。

    附件2

    孕産期保健工作評價指標

    一、保健服務指標

    (一)孕期建卡率。

    (二)産前檢查率。

    (三)孕早期檢查率。

    (四)點5次産前檢查率(其中孕早期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分別至少2次)。

    (五)孕産婦艾滋病病毒檢測率。

    (六)艾滋病感染孕産婦獲得規範抗病毒治療的比例。

    (七)艾滋病感染孕産婦所生嬰兒獲得規範抗病毒治療的比例。

    (八)孕産婦梅毒檢測率。

    (九)梅毒感染孕産婦獲得規範治療的比例。

    (十)孕産婦乙肝表面抗原檢測率。

    (十一)産前篩查率。

    (十二)産前診斷率。

    (十三)産後訪視率。

    (十四)孕産婦系統管理率。

    (十五)住院分娩率。

    (十六)剖宮産率。

    (十七)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率。

    (十八)新法接生率。

    (十九)高危産婦比例。

    (二十)高危産婦管理率。

    (二十一)高危産婦住院分娩率。

    (二十二)住院分娩的新生兒乙肝疫苗首針及時接種率。

    (二十三)住院分娩的新生兒卡介苗接種率。

    二、健康指標

    (一)孕産婦中重度貧血患病率。

    (二)孕産婦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三)孕産婦梅毒感染率。

    (四)孕産婦乙肝表面抗原陽性率。

    (五)孕産婦死亡率。

    (六)孕産婦死於産科出血的比例。

    (七)孕産婦死於産褥感染的比例。

    (八)産婦死於妊娠高血壓的比例。

    (九)低出生體重兒發生率。

    (十)早期新生兒死亡率。

    (十一)圍産兒死亡率。

    (十二)新生兒破傷風發病率。

    (十三)新生兒破傷風死亡率。

    (十四)出生窒息死亡率。

    (十五)出生缺陷發生率。

 
 
 相關鏈結
· 衛生部決定廢止《全國城鄉孕産期保健質量標準和要求》等7件部門規章(衛生部令第83號)
· 衛生部印發《孕産期婦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
· 衛生部印發“孕産期婦女甲流防治指南(試行)”
· 專家建議“三級預防”孕産期抑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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