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 促進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規範發展的通知
保監壽險〔2011〕1125號
各保監局、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郵人壽”)自成立以來,依託郵政現有網絡和資源提供銷售、服務和相關輔助管理工作,使保險銷售和服務向基層快速延伸。為加強監管,強化對中郵人壽的風險管控,防範風險,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郵人壽服務基層、服務三農,引導中郵人壽規範、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郵人壽設立省級分公司後,可委託當地省郵政公司通過所轄的市、縣(區)郵政局(以下統稱“郵政企業”)輔助履行中郵人壽當地業務的非核心相關管理職責,但核保、核賠、涉及保單權益變更的保全、資金運用、回訪、稽核和投訴處理應由中郵人壽直接負責,業務營銷和宣傳應由中郵人壽統一規劃和管理,中郵人壽對受託郵政企業的行為負最終管理責任。中郵人壽在直轄市設立省級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履行當地業務的管理職責。
二、中郵人壽設立省級分公司後,可委託所在省郵政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通過其營業網點的主業營業場所在全省範圍內銷售保險産品和提供保險服務;營業場所中從事保險銷售的郵政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工作人員應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並遵守保險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三、中郵人壽省級分公司、省郵政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省分行應成立聯合領導小組,負責制度制定、措施實施以及監督考核等工作。
四、受託輔助履行中郵人壽相關管理職能的市、縣(區)郵政局,以及代理銷售中郵人壽保險産品的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每一個營業網點應分別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五、中郵人壽委託郵政企業承擔省以下市、縣(區)輔助管理職責,原則上應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確需由中郵人壽省級分公司和省郵政公司簽訂相關合作協議的,中郵人壽省級分公司應事先取得總公司書面授權,協議簽訂後及時向總公司備案。協議應明確委託管理僅限于中郵人壽已設立省級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並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期限;
(二)委託的具體管理職責;
(三)委託業務的操作規程;
(四)委託業務的管理標準;
(五)信息系統的維護與管理;
(六)委託管理手續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七)考核辦法;
(八)監督檢查;
(九)突發事件處理機制;
(十)損失界定與違約責任;
(十一)委託管理協議的終止。
六、受中郵人壽委託、輔助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市、縣(區)郵政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組織架構,建立與相關職責相匹配的管理制度,具有較強的內控與風險管理能力;
(二)設置滿足履行管理職責所必需的崗位,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三)配備滿足管理需要的辦公場所和設備;
(四)具備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和設施;
(五)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接受相關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七、中郵人壽應對擬輔助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市、縣(區)郵政局進行逐一驗收,符合條件方可委託其輔助履行相關管理職責,並在驗收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情況報告當地保監局。保監局對市、縣(區)郵政局的已驗收情況進行實地抽查。保監局抽查發現市、縣(區)郵政局不具備前條規定條件的,應及時報告保監會,由保監會依據相關規定對中郵人壽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八、受託履行中郵人壽相關管理職能的市、縣(區)郵政局應嚴格遵守保險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並根據中郵人壽制定的業務實務操作手冊,對授權範圍內的業務實施專業管理。
九、中郵人壽信息管理系統應覆蓋所有受託輔助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市、縣(區)郵政局,設置逐級權限管理制度,並定期對信息安全風險進行檢查評估。受託輔助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市、縣(區)郵政局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系統運轉安全。
十、中郵人壽應定期組織市、縣(區)郵政局中從事中郵人壽相關管理工作的人員開展專項培訓。原則上每人每年接受後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36小時,其中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12小時。每次培訓應完整記錄培訓人員和內容,培訓結束後應組織考試,並將培訓記錄和考試材料留底備查。市、縣(區)郵政局中從事中郵人壽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負責人應參加當地保監局組織的法律法規培訓並通過相關測試。
十一、中郵人壽應建立完善的重要單證管控信息系統,有效監控重要單證在省級分公司,以及各相關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申領、使用、作廢、遺失情況,包括單證的名稱、時間、數量和流水號等。
受託輔助履行中郵人壽相關管理職責的郵政企業應建立嚴格的單證申領、使用、交接、保管等制度,設立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險單證存放場所,明確專門崗位負責單證管理。
十二、中郵人壽應建立全國統一的委託管理制度、業務實務操作手冊和人員崗位責任説明書,加強對受託輔助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市、縣(區)郵政局的管控。對受託實施相關管理職能的市、縣(區)郵政局各類風險應進行識別、評估和監控,指定專門部門進行跟蹤管理,並建立跟蹤管理檔案。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風險評估報告報送當地保監局。
十三、中郵人壽應對受託輔助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市、縣(區)郵政局進行有效考核。對於通過考核發現存在重大管控風險的機構,應終止委託管理協議,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保監局。
十四、中郵人壽應定期對受託輔助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市、縣(區)郵政局進行業務檢查。每兩年至少對所有市郵政局進行一次現場檢查,每三年至少對所有縣(區)郵政局進行一次現場檢查,發現重大問題應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保監局報告。檢查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應將檢查情況報告當地保監局。檢查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業務操作的合規性;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
(三)信息系統的運行和安全狀況。
十五、中郵人壽應加強對受託輔助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市、縣(區)郵政局的監督,並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中郵人壽對市、縣(區)郵政局受託管理的業務具有考核管理和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對市、縣(區)郵政局受託履行相關管理職責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郵政企業提出違規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包括考核處罰、紀律處分、崗位調動等;
(二)向郵政企業提出整改要求和損失賠償要求,並上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
(三)終止委託郵政企業輔助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中郵人壽應在做出責任追究後3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報告當地保監局,並在20個工作日內將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報告當地保監局。
十六、各保監局應加強對中郵人壽省級分公司及其受託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市、縣(區)郵政局的監管,定期開展現場檢查。中郵人壽省級分公司和受託郵政企業應積極配合相關檢查工作。
受託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市、縣(區)郵政局在履行相關職責過程中違反保險監管規定的,保監局應根據情況追究中郵人壽省級分公司的管理責任,並責令中郵人壽省級分公司要求受託郵政企業及時整改。對拒絕接受監管和檢查、拒不整改或情節惡劣的郵政企業,取消兼業代理資格。
各保監局在受理中郵人壽相關行政許可申請時,應將受託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市、縣(區)郵政局的合規和風險情況作為授予行政許可的重要考量因素。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保監分局。請中郵人壽將本通知轉發至各省級郵政企業。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