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出臺《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名稱更改管理規定》,發出《進一步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自然保護區的性質、範圍和功能分區,不得隨意撤銷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護區。
該《規定》明確規定,自然保護區自批准建立或調整之日起,原則上5年內不得進行調整。確因國家立項核準的重大工程建設或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因受自然條件限制,必須進行調整的,應在確保自然保護區功能不發生改變的前提下,從嚴控制縮小自然保護區,特別是核心區、緩衝區的範圍。
《通知》明確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等活動;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開展任何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得影響其功能、破壞其自然資源或景觀;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項目,必須委託有環評資質的單位,編制自然保護區專題環境影響報告。由於人為因素導致自然保護區降級或撤銷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