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從遼寧省總工會了解到,遼寧省政府日前發佈 《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作為工資協商時的參考因素,是《規定》的一個亮點。
《規定》指出,企業方有義務向職工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意向,職工方有權向企業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意向,協商意向通過企業基層工會提出,尚未建立企業基層工會的,選出代表提出;接受協商意向方應當自收到意向書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答覆;職工方代表由企業工會推薦或民主選出;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並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生效,有效期為1年至3年。
按照《規定》,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應包括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分配形式,年度和月平均工資水平,福利和調整幅度及調整辦法,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等分配辦法,加班加點工資基數標準,工資支付辦法和時間等事項。
協商應參考的因素包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人工成本水平,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當地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及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規定》指出,協商代表在任期內,非法定理由,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等待遇,不得在晉級、晉職等方面予以限制。對於拒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政府部門將按企業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在案,向社會公佈。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