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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23日 18時50分   來源:保監會網站

《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9月23日,中國保監會就《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相關內容答記者問。

    問:為什麼出臺《通知》?

    答:近年來,保監會為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規範保險市場秩序,不斷加大機動車輛保險監管力度,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是,我國的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正處於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之中,保險公司還存在承保理賠服務不到位等各種問題。為促進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監會高度重視市場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廣泛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決定對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相關制度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系統地規範保險公司擬訂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的原則、條件及配套監管辦法,從制度層面上更好地解決社會公眾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全面推動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商業車險産品和服務。

    同時,我們也認為,不斷推進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險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解決我國商業車險制度一些基礎性問題的重要途徑。希望能夠通過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完善商業車險管理制度,促進保險公司條款費率設計更加科學合理,承保理賠服務更加規範標準。

    問:《通知》提出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應遵循什麼原則?

    答: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應該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是一切車險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商業車險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標。二是嚴控風險和鼓勵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商業車險改革既要防控系統性風險,又要積極鼓勵産品創新和服務創新,實現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平穩漸進原則。加強車險條款費率管理要從我國保險業實際出發,從社會關注的突出矛盾和關鍵問題入手,穩步實施,紮實推進。

    問:《通知》起草的過程是什麼?

    答:從2010年8月起,保監會就根據車險市場發展的新情況、出現的新問題,計劃啟動商業車險行業條款的修訂工作。2011年3月29日,保監會下發了《關於開展完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制度調研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完善商業車險制度調研工作組,制定了《關於開展完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制度調研的工作方案》,正式啟動了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在近半年的調研過程中,保監會、各地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及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分別採取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個別走訪等多種方式,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保監會制定了車險改革工作方案,明確了改革目標、原則、總體及具體工作方案,從兩個層面開展工作。

    保監會起草了《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對商業車險原則、條款費率、審批要求等內容予以規範。社會各界的廣泛深入參與不僅提高了《通知》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為《通知》的落實奠定了較好的基礎。

    同時,保監會還要求行業協會啟動對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的修訂工作,抓緊建立代位求償機制,制訂車險索賠單證標準和理賠時限標準,建立商業車險理賠爭議處理機制等。

    問:《通知》的目的和定位是什麼?

    答:商業車險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是解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反映的熱點問題,更好地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通過改革,進一步完善商業車險監管制度,不斷提升保險業服務社會的能力和水平,推動保險公司提高商業車險産品開發水平,提高定價科學性,更好地滿足被保險人需求。改革的長遠方向,是完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監管制度,逐步形成有管理的市場化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形成機制。

    《通知》是保險公司制訂車險條款費率的指導原則和監管部門依法監管車險産品的重要依據,明晰了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公司三者的關係,保險公司作為主體,應當對擬訂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擬訂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

    同時,保險公司擬訂商業車險費率應當遵循充足原則和公平原則,應當與保險責任相匹配,能夠補償風險轉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財務穩健和償付能力,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通知》明確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專業人才力量,研究擬訂商業車險示範條款、機動車輛參考折舊系數和車型數據庫;收集、統計和分析全行業商業車險經營數據,至少每兩年測算一次商業車險行業參考純損失率,供保險公司參考、使用。同時,應當按照方便被保險人理賠的原則,結合保險公司商業車險條款所規定的保險責任,制訂保險公司理賠實務指引等。

    《通知》的出臺標誌著車險經營進入以管理升級為內涵的轉型階段,保險公司只有進一步規範經營,加強管理,抓住專業隊伍和數據基礎兩項重要資源,才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問:實行差別化車險産品開發機制的目的是什麼?

    答:《通知》根據分類監管的理念,對不同的保險公司規定了差別化的車險産品開發機制。一般保險公司可以參考和使用示範條款擬訂本公司的商業車險條款,並使用行業參考純損失率擬訂本公司的商業車險費率。同時,鼓勵在內控制度、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財務指標、數據基礎和組織團隊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可根據自有數據獨立擬訂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

    實行差別化的車險産品開發機制,一是為了推動車險改革,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通知》規定與風險水平相關的純損失率由行業統一制訂,保險公司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自主確定附加費用率,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公司根據自有數據自行確定條款費率,這將打破目前條款單一、費率一致的現狀,更好地滿足多樣化的保險需求。二是為了防止行業出現系統性風險。《通知》設定了較嚴格的獨立開發條件,只有經營穩健、財力狀況良好的公司才能開發個性化産品,市場主要産品還是按照示範條款和參考純損失率設計。

    問:哪些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有數據獨立開發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

    答:經綜合評估我國商業車險市場的成熟程度、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風險的理解能力與承受能力等各方麵條件,保監會認為,保險公司獨立開發商業車險條款費率並能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關鍵,在於保險公司具備必要的償付能力、産品開發能力、對創新業務的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因此,根據自有數據獨立開發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的保險公司應在歷史數據積累、內控制度建設、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具備一定的資質,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執行,數據充足真實,經營商業車險業務3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2、經審計的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綜合成本率低於100%;3、經審計的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4、上年度承保輛數達到30萬輛以上;5、設置專門的商業車險産品開發團隊,配備熟悉法律、車險定價實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的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

    問:為什麼要求獨立開發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的公司上年度商業車險承保數量達到30萬輛以上?

    答:車險經營的基礎是大數法則,車險條款費率的擬訂需要以一定的風險數據為依據,歷史數據越充分、準確、完整,産品設計和定價的基礎越科學、合理、穩定。

    問:《通知》如何規定車險産品“叫停”機制?

    答:《通知》規定,保險公司使用的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出現以下情況的:一是結構不清晰、文字不準確、表述不嚴謹、不通俗易懂;二是要素不完整,有失公平,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三是保險費率未按照風險損失原則科學合理厘定,危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或者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四是保險費率可以上下浮動的,未明確保險費率調整的條件;五是違反《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其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根據自有數據擬訂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的保險公司,如果上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50%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綜合成本率高於100%,由保監會責令停止使用根據公司自有數據擬訂的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並限期修改。

    問:《通知》在哪些方面體現了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

    答:《通知》充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首頁上增加“責任免除特別提示”,對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同時,商業車險條款應當將所有涉及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集中放在責任免除項下列明,並採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

    《通知》規定,商業車險條款不得出現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得出現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不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關的證明和資料。

    針對保險公司隨意設定免賠條款減輕責任的問題,《通知》規定,商業車險條款設置適當的免賠額和免賠率,應當依照防範道德風險、節約社會資源、促進被保險人防災減損的目的,遵循條款清晰明確、風險共擔比例公平合理、不損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對於近期社會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通知》規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同時,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並協商約定保險金額,嚴格遵守《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問:《通知》出臺後,下一步保監會還將出臺哪些配套措施?

    答: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後,保監會將在匯總整理的基礎上,對《通知》進行進一步的完善,隨後以正式通知的形式下發,並要求保險公司對現行主要商業車險條款進行梳理和修訂。

    由於商業車險制度改革完善是一項複雜的系統性工程,保監會已要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啟動對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的修訂工作,抓緊建立代位求償機制,制訂車險索賠單證標準和理賠時限標準,建立商業車險理賠爭議處理機制等,並提出改進商業車險承保理賠流程的配套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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