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近日下發《關於加強探礦權人放棄勘查區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明確探礦權人在申請放棄勘查區塊時,應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
《通知》要求,探礦權人在申請辦理探礦權延續、保留、變更手續前,凡涉及縮小勘查區塊範圍,且在申請放棄勘查區塊範圍內開展了地質工作的,應按規定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領取《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探礦權人在申請放棄勘查區塊範圍內沒有開展地質工作的,應向負責礦産資源勘查年檢的管理機關提交《勘查工作階段性總結報告》、《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實際工程佈置圖、實際工作量一覽表,由礦産資源勘查年檢管理機關予以審查,並在《申請放棄勘查區塊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中填寫審查意見。申請放棄的區塊沒有開展地質工作的,應提交《申請放棄勘查區塊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探礦權人未能按規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礦權管理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礦權延續、保留、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