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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認真貫徹行政強制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17日 10時59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
財法[201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強制法是繼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之後又一部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為做好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精神,現就財政部門貫徹落實行政強制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的原則、設定權、實施程序、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與財政行政執法工作密切相關。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在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要對學習、宣傳、貫徹行政強制法作出具體部署,通過專題講座、報告會、座談會、知識競賽、宣傳文章等多種形式,利用報紙、媒體、網絡等多種途徑,組織好本單位的學習宣傳活動。

    二、認真做好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修訂工作

    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設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據此,現行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都要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各級財政部門要抓緊組織力量,對現行有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開展一次專項清理。凡現行財政規章、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擴大規定的,以及與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不一致的,要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結果請於2012年1月31日前專題報財政部。對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有關行政強制的內容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的,從行政強制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三、認真清理規範行政執法主體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不得委託;行政強制執行由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規定,認真清理規範財政行政強制實施主體。凡屬財政部門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強制,或者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授權的組織實施的行政強制,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自行委託有關組織實施行政強制的,要儘快糾正。同時,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引導執法人員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要求,大力強化程序意識,建立健全證據先行登記保全等的配套制度,把行政強制法的各項程序規定落到實處;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執法監督,保障行政強制法的有效實施。對行政強制法實施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反饋。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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