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保監會發佈實施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對2004年發佈實施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對鼓勵保險公司理性經營、優化行業資本補充機制、防範金融市場風險具有積極意義。
新《辦法》主要在以下五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完善了次級債的募集條件。增加募集次級債必要性和償債能力的原則要求,增加“開業超過三年”的募集條件,對募集規模的上限由不超過上年末凈資産的100%降低到50%,明確了“兩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二是限定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額度,規定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超過凈資産的50%。三是明確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四是進一步規範了次級債的管理和償還。明確規定次級債可以登記託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級債募集資金的運用範圍,細化次級債提前贖回的管理要求等。五是加強次級債的監督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次級債專題報告,強化對登記、託管的報告要求,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措施和違反規定的處罰力度等。
我國保險業目前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快速增長的資本需求與有限的融資渠道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次級債是國際通行的資本補充渠道,自2004年中國保監會頒布實施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來,通過發行次級債,增強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為防範行業風險、應對全球金融危機、支持行業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中國保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對保險資本補充機制和國際金融改革的主流思潮進行了認真研究,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實施新《辦法》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有利於優化行業資本結構,提高公司資本質量。新《辦法》限定了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額度,強化了核心資本的作用,有利於提高公司資本質量和改進行業資本結構,增強行業抵禦風險的能力。二是有利於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新《辦法》完善了次級債發債條件,強化償債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險公司不能償付次級債的風險,有利於防範保險公司風險通過次級債向銀行業傳遞,防範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三是有利於促進保險公司理性經營,促進行業轉變發展方式。新《辦法》對發債必要性、償債能力等規定,將促進保險公司建立科學的資本規劃,注重提高盈利能力,從而推動公司走速度效益相結合的科學發展道路,加速行業全面轉型。
下一步,中國保監會將發佈新《辦法》實施的相關配套制度,發揮次級債的資本補充功能,並繼續強化對保險公司的次級債監管,切實防範風險,促進行業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