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物價局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服〔2011〕344號)文件。《通知》指出,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遊覽參觀點,凡調整門票價格應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關於整頓和規範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05號)和《浙江省物價局關於加強遊覽參觀點票價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09〕25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要提前半年向社會公佈,並不得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及之前1個月內提高門票價格;同一門票價格上調頻率不得低於3年,調價不得超過規定的幅度。同時要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成本監審和組織價格聽證;積極落實各項優惠政策,認真做好明碼標價工作;認真做好門票價格統計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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