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歲尾,農民工工資問題牽動人心。11月16日召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的職責,明確了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是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第一義務人,同時在全區範圍內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應急週轉金兩大制度。
《辦法》規定,在我區從事建設活動招用農民工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向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分別按照工程總造價的2%向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專門賬戶繳存工資保證金。市、縣(區)政府要設立農民工工資應急週轉金,一類地區不低於150萬元,二類地區不低於100萬元,三類地區不低於50萬元。在用人單位出現欠薪逃匿、破産等情形的,使用應急週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
為了確保農民工工資足額、按時發放,《辦法》還明確了監管和處罰措施。規定對未能解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市、縣(區)人民政府,除必須建設的項目外,上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開發新項目和辦理用地手續;對建築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管部門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