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國有林場管理辦法》11月14日開始實施。《辦法》有效填補了我國國有林場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於推動國有林場管理的法制化、科學化,對國有林場建設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遠意義。
《辦法》規定,國有林場實行“營林為本、生態優先、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辦場方針,主要任務是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開展科學試驗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技術;保護林業生態文化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有林場實行場長負責制以及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以崗位績效工資為基礎的收入分配製度。
《辦法》規定,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和相關行業發展規劃。鼓勵國有林場通過多種方式擴大經營範圍,壯大林場規模。國有林場經營範圍內的國有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有林場依法經營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收交、歸併、侵佔和平調,不得以任何形式侵佔、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應當明確權屬關係,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國有林場進行林木採伐,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森林採伐限額、林木採伐許可證制度和造林育林、採伐更新技術規程,並依法進行更新造林。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佔用國有林場林地。涉及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可行性評估工作。在國有林場範圍內設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應當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序報批。其中設立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不得改變國有林場的林地使用權歸屬,並應當明確收益分配方式。
《辦法》分《總則》、《設立、變更與撤銷》、《森林資源經營與保護》、《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附則》6章,明確所指國有林場,是指國家建立的專門從事植樹造林、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林業事業單位。《辦法》的實施,為保護我國珍貴國有森林資源提供了重要依據,成為國有林場改革順利推進的有效保障。
據了解,目前山東、湖南、湖北、甘肅等省都已出臺了省級國有林場管理辦法或條例。下一步,國家林業局將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各地對《辦法》的宣傳培訓和貫徹實施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