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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耕地數量和質量 福建規範縣級土地開發項目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8日 14時34分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網站

    為進一步規範縣級土地開發項目管理,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完善項目立項,規範項目設計與實施,確保新增耕地數量和質量。根據有關規定,縣級土地開發項目應編制建設方案,經論證並徵得農民同意,按規定批准後才能實施。

    通知要求,縣級土地開發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立項,項目立項原則上以建制村為基本單元,多個地塊可合併立項。縣級土地開發項目地塊在上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圖上,必須是除耕地、園地外的其他地類;地塊坡度高差較小,土壤適宜開發成耕地,具備建設必要的灌溉設施和田間道路等條件,開發後的耕地臺面適宜耕作。縣級土地開發項目業主可以是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農戶。單位或農戶自行開發耕地項目納入縣級土地開發項目管理。

    通知還要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定期組織檢查,確保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項目實施完成後,縣級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縣級土地開發項目預算與計劃下達、項目實施、項目竣工驗收各階段信息應于一個月內在國土資源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備案。(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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