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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1日 15時41分   來源:水利部網站

    日前,經商財政部,水利部印發了《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從管理職責、資金使用、支出管理、資産管理、財務報告、監督檢查等六個方面,對各地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的全過程提出了具體要求和實施辦法。

    《細則》明確要求,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法人應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項目資金管理和核算工作,對項目資金實行統籌安排、分級負責、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法人必須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實行地方財政結算(支付)中心統一負責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分項目進行核算,項目法人應指定專人按照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和核算的有關要求,對項目資金使用實行輔助登記管理。

    《細則》強調,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法人應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使用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對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要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

    《細則》指出,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建設工程階段結算必須符合《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遵循工程進度款結算支付程序。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未按合同條款要求提交預付款保函(或保證金)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項目法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細則》要求,項目法人要加強支出管理,嚴格按中央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控制項目支出,不得突破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規模及建設標準,嚴禁超概(預)算支出;要嚴格控制管理性費用支出,不得支付非法收費、攤派等支出;項目未完工程投資和預留費用應嚴格按規定控制使用。

    《細則》強調,項目法人應建立資産管理制度,明確資産歸口管理部門、資産使用部門以及有關人員的資産管理職責,資産處置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資産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資産進行全面的盤點與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工程驗收後,項目法人要及時辦理資産移交手續,確保項目形成的資産及時入賬,防止資産流失;項目法人應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細則》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管制度,採取不定期或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細則》還要求項目法人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審計、檢查、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實施細則》的出臺,對於深入貫徹落實2011年中央1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對於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監管力度,提升基建財務管理水平,規範中小河流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切實保障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的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促進水利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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