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化粧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食藥監保化[2011]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依據《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實施《化粧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粧品命名規定》發佈實施前已批准或備案使用的産品名稱或商標名,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