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1日電(記者 黃小希)“××牌特效美白麵膜”“純中藥強效瘦臉霜”“數碼美白晶亮防曬眼霜”……伴隨著化粧品種類的豐富,複雜的化粧品名稱如迷眼亂花,往往讓消費者在選擇産品的時候少了幾分清醒認識,多了些許盲目期待。
為了規範化粧品命名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印發了《化粧品命名規定》和《化粧品命名指南》。命名規定明確了化粧品命名的原則、禁用內容等,與規定配套印發的命名指南列舉了化粧品命名時的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
圍繞這一為化粧品名稱“卸粧”的新舉措,新華社記者專訪了國家藥監局食品許可司化粧品處有關負責同志。
三大背景催生命名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化粧品工業生産銷售額平均每年保持10%至12%的速度持續快速增長。”這位負責同志説。
統計顯示,1980年我國化粧品工業生産銷售額為3.5億元;到了2007年,銷售額飆升至1200億元。
蓬勃發展的化粧品工業滿足了人們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曾經奢侈的化粧品,逐漸成為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日用品。
“然而,部分企業利用消費者對美麗的嚮往,在名稱上大做文章。極致、特效、換膚、抗敏、紅外線……”該負責同志一口氣列舉了時下化粧品熱衷使用的諸多詞語。他指出,這些帶有絕對化、虛假性、誇大性詞意的詞語以及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使得消費者購買産品時無法獲得客觀準確的信息,是對消費者的誤導和欺騙。
該負責同志告訴記者,與化粧品名稱混亂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消費者對化粧品安全性的要求越來越高。“近年來發生的化粧品安全相關突發事件均成為社會關注焦點,這足以説明人們多麼在乎化粧品安全。”他説,“規範化粧品命名,讓消費者明明白白購物,是維護消費者權益、推動化粧品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一步。”
産業快速發展,産品命名亂象,公眾安全訴求三大背景互為合力,推動了《化粧品命名規定》的誕生。命名規定明確了化粧品名稱禁用的8種內容,並指出化粧品名稱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要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不存在“藥粧”的概念
在《化粧品命名規定》的禁用名單中,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位列其中。對此,正在使用法國某品牌“藥粧”的陳茜感到困惑。在她看來,現在醫學美容很流行,很多人都喜歡“藥粧”,為什麼化粧品名稱不能提療效?
“化粧品不是藥品,我國的化粧品法規也從未出現所謂‘藥粧’的概念。”該負責同志説。
記者了解到,我國把化粧品分為非特殊用途化粧品和特殊用途化粧品兩類。現行的《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明確規定了特殊用途化粧品的類別,即用於育發、染發、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粧品。條例還規定,化粧品標簽、小包裝或者説明書上不得著有適應症,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
該負責同志指出,療效是針對疾病而言,一定有與之對應的適應症。而特殊用途化粧品的含義是指具有某些特殊功能作用的化粧品。
“比如育發化粧品,它有助於毛髮生長,減少脫髮和斷發,但不能説它可以生發,讓無發者直接長出頭髮。兩者之間有根本區別。”他説,“所謂‘醫學美容’‘藥粧’的風行,與消費者追求快速美白、快速除斑等心態有關,認為跟藥物、醫學沾邊,效果就會更迅速明顯。商家也充分利用了這種急於求成的心理。”
《化粧品命名規定》將對轉變“粧藥模糊”的現象發揮積極作用。為了指導化粧品生産企業規範命名,《化粧品命名指南》既明確了禁用語,還規定了可宣稱用語。例如健美類化粧品名稱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詞語;祛斑類化粧品名稱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詞語。
構建化粧品監管的網絡
儘管《化粧品命名指南》列舉了一定數量的禁用和可用詞語,但在實際使用中,這些詞量遠遠不夠。
“下一步我們將逐步建立化粧品命名禁用語數據庫,進一步規範和指導化粧品命名工作。”該負責同志對記者説,數據庫建成後,企業在命名産品的時候就可以及時查詢哪些詞是禁止使用的。
規範化粧品命名只是化粧品監管工作的一部分。更多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一張化粧品監管網絡正在構建。
據介紹,2010年國家藥監局致力於推動《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工作,組織制定《化粧品許可管理辦法》《化粧品標簽標識管理規定》等。《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和《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將在近期出臺。
該負責同志指出,我國化粧品原料安全標準的基礎工作較為薄弱。針對這一現狀,國家藥監局2010年啟動原料安全標準建設,將擬定10種化粧品原料安全標準和15種化粧品禁限用物質檢測方法標準。
“與此同時,國家藥監局也在加強化粧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推動建立和完善技術審評、技術評價等機構,以提高化粧品許可工作的科學性。”該負責同志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