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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出臺《礦業權交易規則》3月1日起試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01日 14時46分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為規範礦業權交易機構和礦業權人交易行為,保障我國礦業權市場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近日出臺《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3月1日起實施。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主要內容為:一、礦業權出讓交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固定交易場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互聯網絡交易平臺上進行,礦業權轉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固定交易場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互聯網絡交易平臺上鑒證和公示。二、礦業權交易機構依據出讓人、轉讓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發佈出讓轉讓公告。以招標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的,應在投標截止日30日前發佈公告,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的,應在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佈公告。三、礦業權交易機構應按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組織交易,並書面通知出讓人、轉讓人和取得交易資格的競買人或投標人參加。 招標、拍賣出讓或轉讓礦業權的,每宗標的投標人或競買人不得少於三人。四、礦業權出讓轉讓結果相關信息應公示公開。招拍挂出讓礦業權的,應公示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礦業權成交價等;申請在先、探礦權轉採礦權、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後,將相關信息直接進場公開。礦業權轉讓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鑒證下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交易機構出具鑒證文書。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不同性質的礦業權交易機構分類加強指導和監督,建立礦業權交易年度工作報告、通報制度。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對每一宗礦業權交易建立檔案。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還對礦業權交易確認及中止、終止,礦業權交易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及爭議處理等作出規定。

規範礦業權市場的有力舉措
——解讀《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

    近日,國土資源部出臺《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據了解,這是國土資源部出臺的第一份規範礦業權交易的文件。應怎樣準確理解《規則》的內容?其對礦業權市場建設的重要意義何在?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土資源部礦産開發管理司負責人。

    記者:《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是國土資源部第一份專門針對礦業權交易進行規範管理的文件,請問,《規則》有哪些主要內容?

    負責人:規則共八部分46條,包括總則、公告與登記、交易形式及流程、確認及中止、終止、公示公開、交易監管等。規則主要是對近兩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關於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以及《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暫行)》、《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的補充完善和細化,除油氣和國家規定不宜公開礦種的礦業權交易外,所有礦業權的交易都適用該規則。

    具體來説,一是明確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開展礦業權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出讓礦業權的,交易機構應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委託書開展相關工作;招拍挂轉讓礦業權的,轉讓人應與交易機構簽訂委託合同。以招拍挂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要先發公告,招拍挂成交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轉讓人)、競得人(競買人)和交易機構三方需簽訂成交確認書,並根據確認書約定簽訂出讓(轉讓)合同。按規定對交易主要事項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競得人持確認書、出讓(轉讓)合同及其他要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協議轉讓的,要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鑒證下簽訂合同,並按規定公示主要事項,無異議的,由交易機構出具鑒證文書,轉讓人、受讓人持轉讓合同、鑒證文書及其他要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二是規定了礦業權交易中止、終止和恢復交易的情形和要求。交易過程中,存在礦業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交易主體有尚未處理或未執行完畢的違法行為及其他不可抗力影響的,應中止交易。還有,交易主體提出、因不可抗力及法律規定應終止的,應終止交易。中止、終止和恢復交易時,出讓礦業權的,應徵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同意;轉讓礦業權的,應徵得轉讓人的同意,都應出具書面同意意見,並及時發佈公告。

    三是明確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省、市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礦業權交易,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

    記者:為什麼要出臺此項交易規則?

    負責人: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一是礦業權市場建設自身的需要。礦業權市場作為我國要素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過程中,起步晚,發展滯後。隨著近來礦業的升溫,我國礦業權交易宗數、交易金額呈逐年上升趨勢。到2008年底,全國50%以上的省(區、 市)建立了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組織開展了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工作,但通過交易機構的礦業權轉讓服務工作以及轉讓鑒證公示工作,基本沒有開展。直到2010年9月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後,礦業權交易機構功能定位才得以明晰,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加速。目前全國省市兩級礦業權市場體系初步形成:31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如期建成並運行,390個地級市州(含省直管縣)中69.5%的決定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建的271個地級市州(含省直管縣)中已有89.7%的建成。但這些礦業權交易機構在制度建設上參差不齊,已有交易規則多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甚至由交易機構印發,行政效力偏低;市級交易機構建設正在推進,各項制度和操作亟待規範統一。

    二是廉政工作的推進,迫切需要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制度,更充分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作用。2009年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開展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土地、礦業權等要素市場,規範有關市場交易行為。中央領導在國務院廉政工作會上多次提出,著力推進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市場建設。“十二五”規劃綱要中也提出“規範發展探礦權、採礦權交易市場”,“促進資源環境産權有序流轉和公開、公平、公正交易”。這些,都對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和完善交易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是維護各方權益的需要。2007年我國公佈的《物權法》將探礦權採礦權納入了“用益物權”,若要把礦業權這种經過行政許可的用益物權在市場中配置好,需要可操作的規則、流程來規範交易機構和交易行為,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四是落實部相關制度的需要。2010年部發出的《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要求,礦業權出讓轉讓都要進場公開,各省(區、市)總體上都很好地落實了公示公開制度,做到了申請在先、招拍挂、協議出讓、探礦權轉採礦權、轉讓交易及相關信息,在有形市場、政府網站或行政大廳公示公開。但各地對“五公開”制度掌握尺度和標準還不盡一致。鋻於上述情況,有必要出臺交易規則,統一規範交易行為。

    記者:從2010年9月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到本次出臺的《規則》,是如何定位礦業權交易機構的性質、功能的?

    負責人:根據我國目前實際,《規則》明確,“礦業權交易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屬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或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的,為礦業權出讓、轉讓提供交易服務的事業單位法人或企業法人。” 礦業權交易機構主要的功能和作用在於,按照規則組織礦業權交易,公開交易服務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書等,自覺接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礦業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此外,礦業權交易機構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交易代理仲介機構完成具體的招標、拍賣程序工作。為此,對交易機構的性質和定位應是“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的支撐和服務機構,承擔礦業權申請進入行政審批程序之前的基礎性、事務性、技術性工作”。

    記者:那麼,今後礦業權交易還能不能在場外進行呢?

    負責人:不能籠統地説行還是不行,要區分是礦業權出讓還是礦業權轉讓。對於出讓礦業權,必須進場交易,這是促進陽光行政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過程中的一項重大原則,在《規則》中已有明確要求。

    而礦業權轉讓是轉讓人和受讓人兩個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市場行為,為避免或減少糾紛、炒作,《規則》僅規定了礦業權轉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固定交易場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互聯網絡交易平臺上鑒證和公示,而不是必須通過礦業權交易機構尋找受讓人,允許礦業權人自行尋找受讓人。

    記者:礦業權轉讓時,為什麼要進行鑒證、公示呢?

    負責人:礦業權轉讓不僅涉及轉讓人、受讓人,還涉及所有權人——國家以及其他當事人利益,必須規範秩序、加強監管、陽光操作。目前,礦業權市場主體多元化,礦業權人的性質有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以及與外商合資合作等。實踐中,礦業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和內容方面的問題較多,一些礦業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並沒有體現企業法人的意願,有其他股東不知情的轉讓、有偽造受讓人所簽合同的轉讓、有轉讓人與第三方簽有協議但受讓人並不知情的轉讓等等,因此引發的糾紛往往將行政管理機關推向復議或訴訟的位置,侵害了利益相關方的權益,同時也引發礦業權的炒作。為抑制炒作、避免或減少糾紛,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要求礦業權轉讓需要進行鑒證、公示。《規則》第34條要求,“轉讓人、受讓人通過礦業權交易機構協商議價或自行達成協定的,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鑒證下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轉讓人受讓人主要事項公示無異議的,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在5 個工作日內出具鑒證文書。”

    鑒證,有兩層含義,一是礦業權交易機構作為行政機關的支撐機構對合同進行形式審查並見證簽訂合同的行為;二是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在礦業權交易機構現場簽訂轉讓合同,見證礦業權轉讓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願的體現。公示,既充分保護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維護市場秩序、抑制炒作、加強管監的有效形式。

    記者:對轉讓鑒證公示如何收取費用?

    負責人:目前,各地對轉讓鑒證公示服務費多采用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費用由交易雙方各負擔50%。我們認為,礦業權轉讓鑒證公示所收取的是基本服務費,主要用於與市場服務有關的加強交易管理、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等方面的支出,因此收費標準要與提供的服務相關聯。《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礦業權交易機構據其性質依照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應予公開。礦業權轉讓鑒證、公示收費要與提供的服務相匹配,並確定合理的下限和上限。”

    記者:如何強化對礦業權市場交易的監管?

    負責人:至少要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不同性質的交易機構加強分類指導和監督,建立礦業權交易年度工作報告和通報制度。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上級交易機構對下級交易機構提供業務指導。二是礦業權交易機構要加強自律,應對每一宗交易建立檔案,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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