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
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
國資發評價〔2012〕5號
各中央企業:
為建立健全中央企業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規範有關業務管理,國資委制訂了《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 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國資委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
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經營業務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應當以“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為契機,堅持綜合治理、糾建並舉、注重預防的原則,從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強監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進一步加強有關業務管理,完善內控制度,規範會計核算,強化審計監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第三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薪酬管理政策和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薪酬管理體系,規範基層單位績效薪酬(獎金)分配,可採取基層單位制訂分配方案、勞資管理部門審核、財務部門依據明細表直接發放至職工個人的方式操作,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薪酬(獎金)分配情況的監督,不得單獨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合同金額之外取得的項目業主以“趕工費”等名義支付施工單位的各類獎勵、補貼,是施工單位工程收入的組成部分。企業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趕工費”管理,統一納入施工單位工程收入核算,不得以個人、其他單位名義單獨留存或直接用於發放職工獎勵、福利等。
第五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開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工作過程中取得的各類手續費收入,應當納入企業收入統一核算,不得以往來款挂賬方式自行列支,或賬外存放、單獨處理。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改制上市剝離資産管理,建立健全剝離資産管理制度,落實責任部門(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責任和授權權限,細化資産管理業務流程,設置剝離資産管理臺賬,跟蹤剝離資産變動及收益狀況,確保剝離資産出租、出借、處置、清理及投資等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對所形成的資産收益應當按規定納入企業法定賬簿核算。
第七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本著提高效率、勤儉節約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各類會議費管理,完善各類會議申請、審批及報銷程序,嚴格控制會議的規模、頻次,壓縮不必要的會議開支,規範會議報銷單據、憑證管理,嚴禁虛構會議名目預存會議費或挪作他用。
第八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加強所屬報刊雜誌、職工食堂、物業公司等各類輔助經營實體,以及內部設立的協會、學會(分會)等各類社會團體的資産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收支核算和報賬方式,定期開展資産盤點,不得賬外留存任何資金和資産。上述單位代企業收取的各類費用收入均應當納入企業賬簿核算,不得單獨留存或直接坐支。
第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認真做好各類廢舊物資清收處置工作,規範各類材料實物的入庫、領用、實際消耗及處置管理,將邊角余料、報廢資産等廢舊物資管理,作為降本增效、增收節支活動的重要舉措之一,落實廢舊物資鑒定、回收、保管、處置等環節的管理責任,明確相關管理要求,建立大宗廢舊物資管理和處置臺賬,如實記載流轉情況。廢舊物資處置及綜合利用收入應當及時納入企業法定賬簿核算,不得賬外留存或直接坐支。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進一步加強現金和備用金管理,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對收取現金的業務,應當明確現金入賬期限和管理責任,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或賬外留存;對各類備用金,應當明確管理程序和報賬期限,對超期限備用金應當加緊催收,不得謊報用途套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