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貴金屬業務匯率敞口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2]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範貴金屬業務外匯管理,便利銀行為客戶提供貴金屬投資服務,現就銀行貴金屬業務匯率敞口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貴金屬業務匯率敞口是指,銀行在境內辦理以人民幣計價的即期貴金屬(包括但不限于黃金、白銀、鉑金)買賣業務後,在境外市場平盤貴金屬交易敞口而形成的本外幣錯配的一種匯率敞口。
其中,即期貴金屬買賣業務包括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從事的黃金現貨延期交收業務,但不包括其他貴金屬的現貨延期交收業務。
二、銀行對貴金屬業務匯率敞口進行平盤,應區分貴金屬的種類,在首次平盤前20個工作日內,由總行(或主報告行)以書面和電子郵件方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一)貴金屬業務開辦情況;
(二)貴金屬業務操作規程;
(三)貴金屬匯率敞口管理制度;
(四)相關監管部門頒發的開辦該種貴金屬業務的許可文件;
(五)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黃金現貨延期交收業務的證明文件(申請對黃金延期交收業務匯率敞口進行平盤時提供);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對於備案後的貴金屬業務匯率敞口,銀行可視同自身結售匯交易進行平盤。
四、銀行通過自身結售匯交易平盤貴金屬業務匯率敞口,應履行以下統計和報告義務:
(一)在平盤當期的《銀行結售匯統計月(旬)報表》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進行統計。其中,結匯和售匯在《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表》的科目歸屬為“240其他投資-銀行自身01”和“440其他投資-銀行自身01”,在《銀行結售匯統計旬報表》的科目歸屬為“200資本與金融項目”和“400資本與金融項目”。
(二)在每季度末15個工作日內,分別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銀行貴金屬業務匯率敞口統計報表》(格式見附件)。
五、銀行辦理黃金進出口等實物貴金屬業務的結售匯和收付匯遵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六、銀行辦理本通知規定以外的貴金屬交易品種所涉及的匯率敞口管理,應事前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七、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黃金業務匯率敞口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42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即轉發轄內各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銀行。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絡。
電話:010-68402295 傳真:010-68402315
電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年 季度銀行貴金屬業務匯率敞口統計報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