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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華就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17日 15時15分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有力推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付建華就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下發了《關於2011年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的通報》(安監總煤行〔2012〕48號,以下簡稱《通報》)。這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規定》)重要文件要求的具體措施。為進一步了解下發《通報》的目的和做好下一步工作的部署,記者採訪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付建華。

    記者:為什麼要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進行通報?

    付建華:一是意義重大。制定出臺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彰顯了黨和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對煤礦廣大職工生命安全的極大關懷。能否把這項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實好,直接關係到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直接關係到各級政府的執政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對貫徹執行此項制度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認真加以落實,以取信於民,提升政府公信力。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總局出臺了《規定》,目的就是嚴格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是職責所在。總局《規定》明確要求,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此項制度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此項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對監察情況及時報告並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和責任人,應依法予以處罰。

    三是社會關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每發生一起事故,有關部門都要認真調查落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新聞媒體也報道事故當班有無領導帶班下井,以事故教訓推動了此項制度的貫徹執行。

    鋻於上述情況,總局黨組和國家煤監局始終高度重視此項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安排專題調研督導,並對較大以上煤礦事故中無領導帶班下井的查處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確保責任追究到位,依法處罰到位,督促此項制度深入貫徹落實。

    記者: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如何?

    付建華:此項制度執行一年多來,各地和煤礦企業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和總局《規定》,礦領導帶班下井各項制度措施基本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基本建立,並在隱患排查、現場管理和應急處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2011年11月15日,四川省宜賓市江安縣宜鋒煤業公司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帶班副礦長組織10余名人員安全撤離。

    可以講,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總體執行較好,在各類煤礦執行帶班下井制度中,國有煤礦好于鄉鎮煤礦,正常生産礦井好于基建、整合技改礦井,對全國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記者:當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付建華:儘管此項制度總體上看執行較好,但從去年組織開展的專項檢查和對較大以上煤礦事故中未執行帶班下井制度的調查處理情況來看,一些煤礦尤其是小煤礦、基建和整合技改礦井仍存在不少問題,既有思想認識不到位的問題,責任不落實的問題,擅離職守甚至弄虛作假的問題,也有煤炭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監察不到位的問題等。如2011年11月10日,雲南省曲靖市師宗縣私莊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當班領導不僅沒有下井,反而製造帶班假象,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經分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一些企業負責人(包括小煤礦的實際控制人)對此項制度的意義和作用認識不到位,把帶班下井工作當成了一種負擔,致使制度形同虛設、執行不力;一些煤礦領導責任心不強,作風不紮實,不能與職工同甘共苦、“同上同下”;一些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此項制度執行情況監管監察力度不夠,未能有效實施相應行政處罰,且監督檢查的覆蓋面也有待擴大等。所有這些問題都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記者:如何確保煤礦企業嚴格貫徹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付建華:煤礦企業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此項制度執行得好壞重點在企業,關鍵在領導班子,難點在小煤礦。

    首先,要督促煤礦企業樹立“煤礦領導不執行帶班下井制度就是工作失職”的理念,將嚴格貫徹執行此項制度作為強化煤礦現場管理、轉變幹部作風、密切幹群關係的重要舉措,切實納入安全生産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督促礦領導深入井下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提高帶班質量和實效,嚴防走過場和弄虛作假。

    其次,狠抓小煤礦、基建礦井和兼併整合礦井等薄弱環節,督促小煤礦做到制度、人員、責任“三落實”,基建礦井和兼併整合礦井做到施工、建設單位“雙帶班”,切實解決此類礦井安全基礎管理薄弱、現場管理混亂、以包代管等突出問題。

    再其次,有關部門要注重總結正面典型,及時總結宣傳好的經驗和做法,充分發揮典型引路作用。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通報和依法嚴懲,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時,要注重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為此項制度更好貫徹執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記者:如何從完善制度上更好推進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有效執行?

    付建華:此項制度實施以來,各地煤礦企業建立完善了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制度和配套措施,各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此項制度執行情況納入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此項制度執行情況列入年度執法計劃,確保了制度的貫徹執行。

    在此基礎上,我們將建立完善此項制度執行情況與事故報告、搶險救援、調查處理相結合的長效機制,對發生事故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有關責任人進行專項調查,並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具體説明,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此項制度有效執行。同時,建立完善定期通報制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轄區內執行此項制度的監察情況、較大及以上事故調查處理中對未執行此項制度有關責任人和單位的查處情況,每半年向國家煤監局報送一次,並報送地方人民政府;國家煤監局將每年對全國煤礦執行制度情況進行通報,共同推動此項制度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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