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商務部發佈2012年第15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英文名稱: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調查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商務部于2007年4月17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2012年2月10日,中國電解電容器紙産業申請期終復審調查,提出繼續維持該反傾銷措施。商務部審查後認為該申請符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