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産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産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産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産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産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産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仲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産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産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産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産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産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産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産資源專項收入的徵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産等資源性資産,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産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産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産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産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土資源部機關行政編制321名,兩委人員編制12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駐部紀檢監察局16人,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43名。內設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調控和監測司、規劃司、財務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地質勘查司、礦産開發管理司、礦産資源儲量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人事司等15個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此外,國務院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授權國家土地總督察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委託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行政編制360名,在國土資源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外單列。
管理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和中國地質調查局。
二、國土資源部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2012年納入國土資源部部門預算編制範圍的單位包括:
(一)行政單位:國土資源部本級和離退休幹部局、9個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二)事業單位: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中國地質調查局等40個財政補助事業單位;中國國土資源報社、國土資源部珠寶玉石首飾管理中心、國土資源部礦産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等9個經費自理事業單位。
(三)社會團體: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和中國地質學會等8個挂靠國土資源部管理的社會團體。
預算單位詳細情況見下表:
三、國土資源部2012年部門預算表
(見附件)
四、國土資源部2012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説明
(一)2012年公共預算收支總體情況
國土資源部2012年收支總預算676981.55萬元,比2011年增加6375.95萬元,主要是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
(二)2012年公共預算收入情況
國土資源部2012年公共預算收入676981.55萬元,其中:財政撥款509651.50萬元,佔75.28%;事業收入67902.55萬元,佔10.03%;事業單位經營收入7230.55萬元,佔1.07%;其他收入14039.45萬元,佔2.08%;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1179.78萬元,佔0.17%;上年結轉76907.72萬元,佔11.36%;下級單位上繳收入70萬元,佔0.01%。
(三)2012年公共預算支出情況
國土資源部2012年公共預算支出673619.31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80426.24萬元,佔26.78%;項目支出487205.98萬元,佔72.33%;事業單位經營支出5937.09萬元,佔0.88%;對下級單位補助支出50萬元,佔0.01%。
(四)2012年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情況
國土資源部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509651.50萬元,佔2012年收入總計的75.28%。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比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224452.45萬元,減少30.58%。具體情況如下:
1.外交支出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30萬元,比2011年財政撥款預算執行數減少291萬元,減少69.12%。主要原因:2011年度安排的國際會議項目預算2012年不再安排。
2.科學技術支出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90541.25萬元,比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12621.57萬元,減少12.23%。其中:
(1)“應用研究”,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82835.25萬元,比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8881.57萬元,減少9.68%。主要原因:2012年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的項目比上年減少。
(2)“技術研究與開發”,2012年未安排財政撥款預算。主要原因:2011年安排的該類項目已完成。
(3)“科技條件與服務”,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7035萬元,比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1570萬元,減少18.25%。主要原因:2012年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項目比上年減少。
(4)“科技重大專項”,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530萬元,比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370萬元,減少41.11%。主要原因:2012年該類項目資金需求減少。
(5)“其他科學技術支出”,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41萬元,與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持平。
3.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2012年未安排財政撥款預算。主要原因:2011年出版行業改革政策性補助資金預算今年未安排。
4.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8865.08萬元,比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5536.85萬元,減少22.69%。主要原因:2011年預算中含有追加以前年度的離退休人員經費。
5.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支出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388915.17萬元,比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201978.03萬元,減少34.18%。主要原因: 2011年反映的是全年實際安排地質礦産調查評價等支出404439萬元,2012年反映的是本年初步確定的項目預算200000萬元。
6.住房保障支出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1200萬元,比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3200萬元,減少22.22%。其中:
(1)“住房公積金”,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7200萬元,比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300萬元,主要原因:執行國家統一的規範津貼補貼政策,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基數相應提高,財政撥款相應增加。
(2)“提租補貼”,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700萬元,與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持平。
(3)“購房補貼”,2012年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3300萬元,比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4500萬元,主要原因:2012年符合國家房改政策規定發放購房補貼減少,財政撥款相應減少。
五、名詞解釋
(一)收入科目
1.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3.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後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6.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二)支出科目
1.外交(類)國際組織(款):指向國際組織交納的會費等支出。
2.外交(類)對外合作與交流(款):指經國務院批准在華召開國際會議的支出。
3.外交(類)其他外交支出(款):指除上述外交支出以外的其他外交方面的支出。
4.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指用於高技術研究、社會公益研究等方面支出。
5.科學技術(類)技術研究與開發(款):指用於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支出。
6.科學技術(類) 科技條件與服務(款):指用於科技條件專項等方面支出。
7.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除上述各項以外用於科學技術方面的支出。
8.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指用於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經費和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工作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的支出。
9.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類)國土資源事務(款):主要用於國土資源規劃及管理、土地資源調查、國土資源利用與保護、地質及礦産資源調查評價、國土資源社會公益服務,以及國土資源部機關、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和除科研單位外的其他事業單位的運行等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類):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積金: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提租補貼:指按照《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國管房改字〔1999〕267號)規定向職工發放的租金補貼。
(3)購房補貼:指1998年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之後,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規定,向無房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
附件: 國土資源部2012年部門預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