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關於切實加強汛期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
安委辦〔201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2012年汛期將至,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全國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入紮實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2〕1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集中開展安全生産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2〕10號)精神,切實加強汛期安全生産工作,嚴防各類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汛期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
汛期歷來是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和水上交通、鐵路、建築施工、電力、水利等重點行業領域事故的易發時期。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高度重視汛期強降雨、洪水、颱風、強熱帶風暴、泥石流、山體滑坡、雷電、高溫、高濕等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産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充分認識做好汛期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汛期安全生産工作擺到重要位置抓實抓好。要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健全工作機構、強化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立足於防大汛、抗大洪、搶大險、救大災,特別是針對災害性極端天氣情況,早部署、早安排、早發動、早準備,尤其要加強各類搶險救援物資的儲備工作,確保汛期安全生産。
二、突出重點,認真做好汛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針對汛期安全生産工作的特點,抓住重點地區、行業領域、單位、部位、場所,深入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組織一次全面細緻的拉網式排查,對檢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要強化措施,限期整改。
煤礦企業要認真吸取近期發生的吉林省吉林市豐興煤礦“4·6”透水事故、山西省長治市善福聯營煤礦“4·13”透水事故、河南省煤層氣公司裕隆源通煤業有限公司“4·14”透水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要填平壓實與礦井連通的採煤塌陷坑,按設計要求充填並加固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已關閉的廢棄煤礦井筒;井下構築的防水墻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並組織驗收方可投入使用;地表河流、湖泊、水庫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脅的礦井要構築防排洪設施,並將防範措施落實到位;井口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礦井要採取相應防範措施。強降雨期間煤礦企業要停産撤人,實施24小時巡視檢查制度,待徹底排查和消除隱患後,方可恢復作業。
非煤礦山企業要重點檢查位於地表河流、湖泊、水庫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脅的礦山、尾礦庫,認真排查治理水害隱患。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井口標高低於歷史最高洪水位的,要修築防洪堤,並在井口修築人工島,使井口高於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縫區的周圍要修築截水溝或擋水圍堤;報廢的井筒、鑽孔要封閉,並在周圍挖掘排水溝;要加強對井下排水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運轉正常。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要對截水溝進行清理疏通,對排水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防排水系統暢通;要採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岩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而導致坍塌事故發生。尾礦庫企業要對幹灘長度、安全超高、調洪庫容、排洪構築物斷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進行檢查,確保滿足設計要求;要對排洪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疏浚,確保排洪設施暢通。陸上石油天然氣鑽井、修井等野外作業要採取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體滑坡和防雷擊等措施;油氣集輸站場內設施要有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管道安全保護及檢測報警設施要保持完好,並定期進行檢測和調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要防範和應對極端災害氣候情況,確保與氣象、海事等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要及時完善各項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定期組織防颱風(風暴潮)等專項應急演練;存在聯合作業的生産作業設施,各項應急預案或應急程序要有效銜接。
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加強對生産儲運設施溫度、壓力等參數的監控,落實防止超溫、超壓的措施;對遇濕或高溫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氣體的原材料和産品,要採取有針對性的防水、防潮、降溫措施;在雷雨天氣情況下,油、氣儲罐要停止裝卸。煙花爆竹企業要嚴格執行高溫、雷雨天氣停産的規定,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煙花爆竹産品要採取嚴格的防水、防潮措施並加強巡查,防止受潮引發生産安全事故。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産、儲存設施的防雷、防靜電管理,定期檢測、維護防雷和防靜電設施,確保各項設施完好有效。
建築施工企業要對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危險的隱患進行認真排查,特別是對宿營地、工棚、倉庫等重點位置,要科學選址、避災避險。同時要採取有針對性的防護措施,有效防範地質災害和極端天氣引發的各類傷亡事故及財産損失。要加強對施工作業現場的防災保護工作,特別是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溝(槽)和地下作業的排水、放坡和支護情況,以及起重機械的基礎穩固和拉結及防風裝置情況,遇雷雨、大風等極端天氣時,要按規定立即停止高空作業。
道路交通系統要深入開展“道路客運安全年”活動,加大對橋梁、涵洞、邊坡的監測巡查,發現危及過往車輛安全的隱患要立即封鎖道路,及時處置。民航、航運、漁業船舶等企業要加強防雷電、防暴風雨的措施,確保飛行(航行)安全。鐵路部門對易發生洪水、泥石流、崩塌落石、滑坡的擋墻、護坡、隧道口、橋梁、涵洞等重點部位要加強巡守監護,當發現危及行車安全隱患或線路情況不明時,要果斷採取攔、停、扣車措施。
其他各類行業領域和生産經營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做好防範和應對工作。山地災害多發地區要加強山地災害的防治與監測,密切關注和防範突發性暴雨、山洪誘發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災害。沿海地區要加強海堤建設和管理,做好防禦颱風工作。
三、完善預案,加強應急值守和處置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高度重視應對自然災害各項預案的編制和完善工作,並加強演練,做到超前謀劃、週密部署。同時,要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作配合,特別是加強與氣象、海洋、地質、水利、地震等部門的聯絡,完善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應急聯動機制,加強汛期雨情、水情監測,及時掌握氣象變化情況,搞好協調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萬無一失。要嚴格執行暴雨期間停産撤人的規定,凡是受洪水淹井威脅的礦井和企業單位,在颱風、暴雨期間必須立即停産撤人。要加強對水庫、河道、湖泊、堤壩、礦區等重點部位的不間斷巡查和監測,密切掌握本地區、本單位汛期各種自然災害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採取有力措施。各類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隊伍要進入戰備狀態,做好搶險救援各項準備工作,一旦發生事故,能夠迅速、有力、有序、安全有效地開展救援,把事故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要加強汛期值班工作,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重要崗位要建立嚴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堅持領導幹部24小時值班制度,靠前指揮,隨時掌握雨情汛情動態,發現重要險情要及時處理,並按規定及時、如實上報。對於玩忽職守、疏于管理、責任不落實、人員不到位和搶險不及時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財産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落實責任,加強汛期安全生産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負有安全生産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相關企業落實防汛搶險的各項措施和要求,及時解決處理防汛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學防範。要認真組織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廣覆蓋的汛前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有關地區、部門、單位及時予以解決。要把汛期安全生産工作作為“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以及開展“安全生産年”、“安全生産月”活動的重要內容,結合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創建活動,全面落實責任,切實抓出成效。要加強對礦山、水利、電力、冶金、交通、鐵道、建設、石油、化工等重點行業領域和水庫、大壩、電網、橋梁、危險品儲運、通訊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環節的安全生産檢查和監管,切實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確保汛期全國安全生産形勢穩定。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