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使用,讓新增費發揮更大效應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解讀
4月19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從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新增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為什麼要出臺這個《辦法》?《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對原有《辦法》重點進行了那些修訂?圍繞這些問題,國土資源部財務司司長賴文生近日接受記者採訪,並對《辦法》進行具體解讀。
當前土地整治工作發展的新形勢促成了對原《辦法》的修訂
談到《辦法》修訂的原因,賴文生説:根據當前土地整治工作發展的新形勢,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新增費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研、分析,大家認為,當前新增費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現行新增費使用範圍難以滿足當前土地整治和耕地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二是由於財政預算安排採取“壓年使用”的管理方式,導致資金結余較多;三是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費統籌使用力度不夠,部分省份也採取因素法將新增費分配到市縣,導致資金過於分散,不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加強和規範新增費使用管理,促進資金的科學、合理、有效使用,財務司會同相關司局啟動了原《辦法》的修訂工作,並且在廣泛調研、多次座談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
《辦法》強化了資金使用的管理
賴文生提出,新《辦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強化了資金的使用管理。一是明確了新增費預算管理形式。新《辦法》明確規定新增費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原《辦法》僅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二是調整新增費預算支出管理方式。為提高新增費使用效率,減少資金結余,將新增費使用的原則由“上年收入、下年使用”改為“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三是擴大了新《辦法》的適用範圍。原《辦法》僅適用於中央分成新增費,新《辦法》適用於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費的使用管理,將中央分成與地方留用新增費資金政策進行統一規範,充分發揮新增費在土地整治中的引導作用。四是突出資金的統籌使用。鼓勵以土地整治項目為平臺,統籌安排新增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其他涉農資金,充分發揮資金整體效益。
進一步規範了新增費的支出範圍是《辦法》又一亮點
賴文生告訴記者,新出臺的《辦法》,進一步規範了新增費的支出範圍。一是調整新增費支出類別。將原支出類別為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基本農田保護支出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支出,改為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具體包括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包括基本農田保護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二是完善土地整理支出內涵。在原使用範圍的基礎上,增加為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而進行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支出;項目區內為改善農村生産條件而進行的道路、電力、水源、輸排水(含排洪、排鹼)等基礎設施、農田防護措施和為開展土地整治工作而進行的拆遷補償等支出。三是完善基本農田保護支出的相關內容。明確新增費可用於基本農田利用現狀、權屬調查及成果維護支出;基本農田劃定和調整、動態監管支出;基本農田保護標識、標誌的設立支出等。四是增加土地整治管理支出的相關內容。包括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整治規劃編制、耕地質量等級評價與監測、信息化建設、前期選址、立項報批和審核論證支出;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績效考評支出;項目竣工後的新增耕地核查、後續管護、提高耕地質量等級支出等。
《辦法》特別完善了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預算管理
賴文生説,《辦法》首先規定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支出採取因素法、項目法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具體分配方式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其次,完善了新增費因素法分配方式。對於中央分成新增費採取因素法分配部分,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綜合考慮各省份基本農田面積、灌溉水田面積和實際補充耕地面積等因素確定資金分配方案,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産區、産糧大縣。分配因素的調整,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再其次,明確了項目法分配新增費的支持重點。對於中央分成新增費中採取項目分配的部分,新《辦法》明確近期重點支持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項目和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最後,優化了資金使用方向。新《辦法》要求中央按因素法分配新增費和地方留用新增費,要結合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工程項目統籌使用,進一步發揮新增費的規模效益。
加強資金監督管理是新《辦法》的重要內容之一
賴文生告訴記者,新出臺的《辦法》明確了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新增費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新增費專款專用,切實提高新增費使用管理效率。《辦法》還要求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新增費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制度,完善績效考評工作,並將新增費資金的分配與績效考評結果相挂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