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預包裝飲料酒生産日期標注問題的復函 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於請明確進口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注有關事宜的函》(質檢辦食函〔2012〕36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産日期,生産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産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預包裝飲料酒標簽生産日期可以標示為生産日期、包裝日期、灌裝日期或包裝(灌裝)日期。
專此函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