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監管工作的意見》和《青海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及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
在管好臨聘人員入口方面,從崗位管理入手,嚴格控制臨聘人員崗位;從加強綜合監管入手,嚴格審核臨聘方案;從提高人員素質入手,明確臨聘人員的資格條件;從規範招聘程序入手,規範臨聘程序。在暢通臨聘人員出口方面,要強化日常考核管理,依法實行動態管理,高度重視再就業和培訓工作。關於臨聘人員權益保障問題,主要提出三方面要求,首先,要嚴格實行合同管理。用人單位要對臨聘人員一律實行勞動合同管理,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工資待遇及社會保險等規定事項。合同簽訂情況要報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其次,要依法保障臨聘人員基本權益。臨聘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具體標準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根據臨聘人員的崗位職責、業績能力、工作難度、聘用期限等情況,建立相應的工資待遇調整增資機制,充分調動臨聘人員的積極性。用人單位應依照《社會保險法》為臨聘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臨聘人員按照規定比例分別繳納,繳費標準按我省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第三,落實相關人事政策。臨聘人員在職稱評審和技能考評等人事政策方面享受與本單位其他工作人員同等待遇。臨聘人員的人事檔案,可交當地政府人才交流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管理,做好黨團關係、職稱評審、考工定級等管理服務工作。
在促進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上,公益性崗位重點開發鄉鎮、街道、社區等直接服務社會的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公益性崗位實行省級統籌開發,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公益性崗位招聘對象應當是“4045”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殘疾人、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等特殊對象。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合同期滿後,應及時終止勞動合同。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從業期間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社保補貼等待遇。崗位補貼確保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就業資金和用人單位按比例承擔。州(地、市)政府可結合實際,依據相關規定,在配套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補貼待遇水平,並明確用人單位的承擔比例。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為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記者 薛軍 實習生 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