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國土資源部舉行新聞發佈會,對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決定履行與監督規定》進行解讀。新聞發佈會強調,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法律後果,除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外,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建議人事、監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新聞發佈會透露,當前在徵地拆遷、礦業權出讓等方面,極易因行政執法不當産生行政復議案件。案件數量大、增長快、涉及標的大,是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案件的突出特點。自2009年起,國土資源部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就超過200件,一直在國務院各部委中處於前三位。今年前三季度,國土資源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310件,同比增長68%。為更好地發揮層級監督效力,提高復議決定執行力,切實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制定出臺了上述《規定》。
據介紹,行政復議工作具有復議程序簡潔以及低成本、高效率、有權威等特點,日益成為公民、法人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實踐表明,在國土資源部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中,有六成以上得到及時糾正, 行政復議日益成為國土資源領域的重要救濟手段和糾錯手段,在規範行政行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方面作用突出。
新聞發佈會強調,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産生法律效力。但是,一些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故意不執行或變向不執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既損害了當事人利益,也損害了行政復議制度的權威。《規定》在啟動責令履行程序、法律責任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國土資源部將以此為契機,確保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制度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