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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開展志願服務記錄製度試點工作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5日 16時25分   來源: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關於開展志願服務記錄製度試點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2〕3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第十三次全國民政會議關於“探索建立公民志願服務記錄製度”的重要部署,進一步加強志願者隊伍建設,促進志願服務科學發展,建立健全社會志願服務體系,民政部決定在全國開展志願服務記錄製度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推進志願者註冊、開展志願服務信息收集、記載、保存、建立志願服務情況查詢、證明機制等為主要內容,立足民政,面向社會,積極探索,大膽創新,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志願服務記錄製度,為提升公民道德素質、建設社會互助體系、發展慈善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提供重要支撐。

    二、總體目標

    從通知下發之日起,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部分縣(市、區)和團場進行試點,積極探索建立健全志願服務記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積累志願服務記錄工作經驗,為制定和完善志願服務記錄政策法規提供依據,為全面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創造條件。

    三、試點內容

    志願服務記錄製度試點工作根據《志願服務記錄辦法》有關要求進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完善志願服務記錄管理辦法和記錄標準。規範志願服務記錄實施過程,進一步細化記錄主體、原則、具體內容、權利義務、保密責任、操作規範、審核流程,統一志願服務時間計算、質量評價標準等,提高志願服務記錄的標準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使志願服務記錄更加科學合理、客觀完整、真實準確。

    (二)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回饋激勵機制。實施開展志願者星級評定,將志願服務記錄與志願者評選表彰、獎勵保障等挂鉤,聯合有關部門在志願者升學、就業、使用社會公共設施、接受他人和組織提供的服務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措施,做好志願服務記錄結果的運用工作。

    (三)建立健全志願服務記錄查詢和證明機制。在依法保護公民個人基本信息的基礎上設定合理的志願服務記錄查詢機制,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規範志願服務證明出具機構和工作流程,確保志願服務證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權威性。

    (四)推進志願服務記錄信息化。整合資源,做好志願者隊伍建設信息系統的試用、改進和完善工作,逐步實現志願服務信息的網上錄入、查詢和流轉,深化志願服務記錄的共享應用。

    (五)建立健全志願服務記錄管理機制。完善志願服務管理體制,明確志願服務記錄工作組織架構,將志願服務記錄工作落實到人。試點地區要成立志願者組織,在城鄉社區和社會福利機構、優撫事業單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救助管理站、捐贈工作站等社會服務機構設立志願者服務站,配備相關人員從事志願服務記錄工作,及時對志願者和其服務信息進行確認、錄入、儲存和更新。

    四、實施步驟

    志願服務記錄製度試點工作由民政部統一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試點縣(市、區)和團場負責具體操作和落實。試點實施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試點申報。每個省份要選擇3-5個試點地區,在城鄉社區和民政服務機構率先進行志願服務記錄製度試點。參加試點的地區,由各地民政廳(局)根據地方政府重視程度、工作基礎、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優先考慮已開展志願服務記錄相關工作探索的地區。試點名單和試點地區志願服務發展情況材料應于2012年11月 26日前報送民政部。

    (二)試點開展。民政部根據各地申報情況,確定試點名單,啟動試點工作。各地要按照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主要內容和要求,抓緊制定試點方案,及早實施試點工作。在試點過程中,各地應及時跟蹤、了解社會各界對志願服務記錄工作的反應,及時總結經驗、分析問題,持續改進、完善相關制度和方法,使之成為志願者隊伍建設和志願服務日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試點總結。試點為期兩年。明年底,各試點地區對志願服務記錄試點情況進行中期總結,並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匯總上報民政部。民政部將組織專家對試點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志願服務記錄製度示範地區名單,並視情況適時擴大志願服務記錄製度試點範圍,加快試點步伐。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志願服務記錄製度是建立社會志願服務體系、促進志願服務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對於發展完善社會服務、加強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將這項創新性工作抓緊抓好。要積極爭取文明辦、人事等有關部門的支持,及時研究解決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要精心選擇試點地區,加強對試點地區的指導與支持。開展試點的縣(市、區)和團場要抓緊做好調研和論證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統籌規劃、週密部署,採取有力措施,確保試點工作有序開展。

    (三)落實資金保障。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爭取財政部門的支持,為試點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民政部將支持試點地區開展志願服務記錄培訓、研討等工作。

    附件:志願服務記錄辦法

    民政部

    2012年10月31日

    聯絡人:民政部社會工作司 萬敏 李紅梅

    聯絡電話: 010-58123510; 010-58123362

    傳真:010-58123510

    Email: wanmin@mca.gov.cn

    附件:

志願服務記錄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志願服務記錄工作,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推動志願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志願服務記錄,是指依法成立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信息。

    志願服務是指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自願奉獻時間和智力、體力、技能等,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

    第三條 志願服務記錄遵循及時、完整、準確、安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於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侵犯志願者個人隱私。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對志願服務記錄進行確認、錄入、儲存、更新和保護,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對志願服務記錄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志願服務記錄應當記載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信息、培訓信息、表彰獎勵信息、被投訴信息等內容。

    第六條 志願者個人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服務技能、聯絡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願者其他個人信息的,必須徵得志願者本人同意。

    第七條 志願服務信息應當包括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項目)的名稱、日期、地點、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質量評價、活動(項目)負責人、記錄人等。

    第八條 志願服務時間是指志願者實際提供志願服務的時間,以小時為計量單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時間。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志願者所提供的志願服務時間進行核實和累計。

    第九條 志願服務活動(項目)結束後,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志願者所承擔工作的完成狀況和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 培訓信息應當包括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有關知識和服務技能培訓的內容、組織者、日期、地點、學時等。

    第十一條 志願者因志願服務表現突出、獲得表彰獎勵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志願者在志願服務中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核查屬實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三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向志願服務活動(項目)負責人、志願者、志願服務對象及時採集志願服務信息。

    第十四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將志願服務信息記入志願服務記錄前,應當在本組織或機構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記入志願服務記錄。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記錄應當長期妥善保存。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願服務記錄。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利用民政部志願者隊伍建設信息系統以及其它網絡平臺,實現志願服務記錄的網上錄入、查詢、轉移和共享。

    第十六條 經志願者本人同意,志願服務記錄可以在其加入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之間進行轉移和共享。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接收的志願服務記錄進行核實,並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志願者需要查詢本人志願服務記錄或者因升學、入伍、就業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參加志願服務證明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志願服務證明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志願者身份、志願服務時間和內容。

    第十八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將志願服務記錄情況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組織或者機構對志願服務記錄進行管理,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佈。

    第十九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將志願服務記錄與志願者的使用、培訓、評價、保障、獎勵挂鉤。

    第二十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在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優先聘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並根據志願服務記錄情況安排志願者參加所需要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以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為主要內容的志願者星級評定制度,對獲得相應星級的志願者予以標識,並推薦參加相關評選和表彰。

    志願服務記錄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300小時、600小時、1000小時和1500小時的志願者,可以依次申請評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志願者。

    第二十二條 鼓勵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依託志願服務記錄,建立健全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志願者可以在自己積累的志願服務時數內得到他人的無償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表現優異的志願者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生、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第二十五條 鼓勵博物館、公共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六條 鼓勵城市公共交通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票價減免優待。

    第二十七條 鼓勵商業機構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二十八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志願服務記錄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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