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投資稅有利於規範稅制 鼓勵投資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解讀
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發第628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修改和廢止了部分行政法規,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由第82號國務院令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日前,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就此進行了解讀。
投資稅自2000年起暫停徵收並延續至今
在談到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稅)的歷史沿革時,這位負責人表示,為配合國家投資計劃管理、控制投資規模和調整投資結構,國務院于1983年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1987年,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稅暫行條例》,對原建築稅暫行辦法作了修改。1991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並於同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建築稅。
投資稅以在我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産投資的內資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對外資企業和個人不徵收,按照14個行業類別實行差別稅率。投資稅的開徵,在調控國民經濟、遏制投資膨脹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為了鼓勵社會投資、拉動經濟增長,減輕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徵收投資稅,一直延續至今。
繼續保留投資稅意義不大
這位負責人指出,從目前來看,投資稅計劃經濟色彩較濃,政策效果往往滯後於經濟形勢發展,調控的力度和時限客觀上難以準確把握,運用不當反而會對經濟發展産生負面影響。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抑制産能過剩和調整投資結構,主要應依靠國家規劃、産業政策和技術法規等經濟法律手段,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繼續保留投資稅的意義不大。
取消投資稅具有積極意義
這位負責人強調指出,近年來,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國家先後取消了屠宰稅、筵席稅和城市房地産稅等稅種。投資稅是現行稅制中唯一暫停徵收的稅種,且停徵已長達12年。而且,以國際視野看,其他國家和地區基本沒有專門抑制投資的稅種。因此,取消投資稅有利於簡化和規範稅制,使我國稅制建設更加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另外,當前世界經濟復蘇的曲折性和艱巨性進一步凸顯,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取消投資稅有助於增強市場主體投資的積極性,樹立長期穩定投資的信心,對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