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要求各地實行差別化租金政策,逐步實現廉租房和公共租賃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
通知明確,在人均收入在當地城市低保標準3倍以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左右(“十二五”期內為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已應保盡保的前提下,各地可將剩餘廉租房向符合公共租賃房條件的保障對象配租,按公共租賃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房,面積在規定保障標準內的,按廉租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面積超出規定保障標準的部分,按公共租賃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通知要求,規範廉租房出售行為。廉租房以租為主,自明年元旦起,各地不再受理新的購買廉租住房申請。對已受理的廉租住房購房申請,仍可按有關規定出售。
根據通知,廉租房出售比例控制在當地廉租房總量的50%以下,出售對象為符合條件且提出購買意向的廉租房保障對象。購房人所購廉租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産權的,經批准由當地政府回購。
同時,通知對廉租房出售前提條件、如何定價、收入管理、房屋權屬登記及監督管理等做了明確規定。(記者 吳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