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年報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為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證監會啟動了《創業板年報準則》的修訂工作。期間,通過專題會、座談會、問卷調查,利用證監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邀請創業板公司根據修訂稿試編報,並借鑒成熟市場年報披露的經驗。在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見和建議後,正式發佈的《創業板年報準則》共計四章66條和1個附件,主要體現了以下四方面特點:
一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本次修訂工作充分考慮中小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不同需求,確定披露的重點和詳略,並做出有針對性的安排:對年報摘要進行大幅簡化,著重披露投資者最關心的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情況方面的內容,只保留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況(主要內容為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股東及股本結構情況、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等內容;提高年報全文披露要求,尤其是董事會報告部分的內容。同時,在年報全文及摘要的內容順序排列上,充分尊重投資者需求,做到重點突出,清晰明確。
二是突出創業板特色。由於創業板公司存在行業新、技術新、模式新等特點,普通投資者理解難度加大,因此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競爭能力、風險因素、研發情況、內外部經營環境變化等非財務信息時,儘量進行量化分析,討論和分析要具體、有針對性,避免流於形式;要求公司在分析討論核心優勢、研發投入、風險因素時,提供必要的財務數據予以細化説明;要求公司完善利潤分配披露內容,促進公司合理回報股東。
三是提高投資者決策有用性。為提高年報披露的有效性,要求創業板年報信息披露不僅要反映過去的經營成果和資産狀況,還要關注未來的變化,包含經營環境、公司戰略以及行業發展趨勢等方面,應使披露內容具有充分的相關性、關聯性、重要性以及變化性,避免空洞的辭藻堆砌和無重點的流水式敘述。比如要求公司從驅動營業收入變化的關鍵因素、成本主要構成、重大在手訂單、研發投入及進展等方面詳細説明報告期公司經營的具體狀況;鼓勵公司披露管理層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的各種關鍵業績指標等。
四是降低公司披露成本。考慮投資者接受信息的特點,適當減少了重復披露及與投資者決策關聯程度較低的信息披露要求,避免了大量冗余信息掩蓋有效信息的問題,提高了年報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同時,借鑒創業板公司IPO招股説明書僅在報紙刊載提示性公告的做法,簡化年報摘要在指定報紙刊載的要求,公司僅需在報紙登載提示性公告,既方便投資者獲取信息,也降低了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
該負責人表示,《創業板年報準則》修訂工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體現了年報披露市場化的改革方向,有利於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降低披露成本,對於進一步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透明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