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新基金法將於2013年6月1日正式實施。法律的修訂完善,夯實了基金業的制度基礎,優化了基金業的發展環境,拓展了基金業改革創新的空間,強化了依法治市、依法監管和投資者保護。作為基金業基礎性制度頂層設計和整體安排的總綱領、財富管理行業規範的新標桿,新基金法必將增強行業的公信力和市場的吸引力,促進培育養成專業、長期、理性的投資文化,對於推動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現行基金法自2004年實施的九年來,我國基金業發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基金份額總數迅速增加,基金資産規模不斷增長,基金産品日漸豐富,基金已成為廣大投資者參與社會投資、增加居民財産性收入的重要渠道,社會影響力和市場影響力日益廣泛。基金業的發展,促進了各類金融資産的優化配置,加快儲蓄向投資轉化的進程和效率,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結構。基金的專業化服務為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各類養老金提供了保值增值的平臺,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做出了巨大貢獻。同時,作為資本市場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基金的發展壯大有力地推動了資本市場新股發行詢價、上市公司治理等制度改革。但是,隨著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我國財富管理行業和資本市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實踐中新的情況和問題不斷出現。例如,對市場和投資者具有重要影響的私募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在推動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領域,但存在法律地位和法律關係不明確、監管缺位、資金募集和使用不規範等問題,蘊含一定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又如,公募基金的市場準入門檻過高,妨礙了更充分的競爭;業務範圍限制過嚴,局限了服務領域的拓展空間;行政審批管制過多,制約了市場活力的發揮;業務規範過於細緻,抑制了市場創新和差異化競爭;組織形式的單一和專業人士持股的限制,忽視了基金業以人力資本、智力資本為核心價值的特點,也影響了運作的靈活性。同時,基金治理結構不健全,基金“老鼠倉”、內幕交易等現象時有發生,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尚待進一步加強。市場改革發展實踐反映出現行法律存在的制度空白和缺陷,已經嚴重影響市場功能作用的發揮,難以適應財富管理市場快速發展和金融産品日益多樣的要求。
基金業的發展實踐迫切需要法律制度與時俱進地作出調整。立法機關對資本市場高度重視、關心和支持,及時啟動法律修改,系統研究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全面總結九年來法律實施的經驗,不斷深化對資本市場運行規律的認識,並充分借鑒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後各國對基金監管制度改革的經驗,主動適應世界發展的潮流。立足於更加適應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為基金業發展創新創造良好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防範系統性風險,立法機關對法律的調整範圍、私募基金監管和公募基金規範等問題作了大幅補充、修改和完善,為基金業的規範發展和有效監管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新基金法共15章,與現行法律12章相比,新增4章、刪除一章;共155條,與現行法律103條相比,新增55條,刪除3條,並對74個條款的內容和文字作了修改。
——適當擴大調整範圍,規範私募基金運作,統一監管標準,防範監管套利和監管真空,優化機構投資者結構。新基金法明確了“公開募集”與“非公開募集”的界限,將私募基金作為具有金融屬性的金融産品納入規制範圍,並針對其資産規模小、客戶人數少、風險外溢弱等特點,在基金合同簽訂、資金募集對象、宣傳推介方式、基金登記備案、信息資料提供、基金資産託管等方面,設定與公募基金明顯不同的行為規範和制度安排,實施適度、有限的監管。同時,按照功能監管的理念,統一金融機構私募基金業務的執業規則和監管要求,對名為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實為私募基金的機構,適用相同的監管標準。新基金法將私募基金納入規範運作的法制化軌道,在防範其非法集資、欺詐客戶、挪用資産、不正當競爭等風險的同時,保證其運作應有的動力和活力,並在投資主體地位和合理配置稅負等方面做出特殊安排,將吸引越來越多的機構參與財富管理行業,投身於資本市場,為財富管理行業迎來大好的發展機遇。對於完善市場結構,強化市場競爭,形成開放、包容、多元的機構投資者結構,豐富基金産品體系,意義十分重大。不斷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有利於發揮其促進資本形成和財富管理的功能,帶動社會和民間投資,提高企業直接融資比例,推動産業結構調整,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
——以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為導向,促進公募基金向財富管理機構全面升級轉型。一方面,新基金法立足於推動業務創新、提升行業活力和競爭力,在市場準入、投資範圍、業務運作等方面為公募基金大幅“鬆綁”:一是簡政放權,大幅弱化行政審批,減少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核準項目,取消基金託管人的任職核準,取消基金管理人設立分支機構核準、5%以下股東變更核準,以及變更公司章程條款審批等項目,將基金募集申請由須作出實質性判斷的“核準制”,改為僅需作合規性審查的“註冊制”;二是從主要股東的資質等方面,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市場準入條件,允許基金管理人通過專業人士持股等方式,強化激勵約束機制;三是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擴大基金財産的投資範圍,適當放鬆基金關聯交易和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的限制;四是為合夥制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及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公募業務,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基金託管業務,留足法律空間。這些新規定充分體現了財富管理行業的特點,有利於鼓勵引導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有利於基金管理人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以及經營管理團隊的穩定,也有利於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促進公募基金向財富管理機構發展。另一方面,新基金法立足於防範業務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行為要求、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等方面同步“收緊”:一是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範圍,防範其擅自干預基金經營活動,禁止其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産進行利益輸送;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計提風險準備金,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三是有針對性地增加從業人員“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利益衝突處理原則,補充其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等受託義務,禁止其從事“老鼠倉”交易等背信行為;四是進一步豐富查封、凍結等執法手段和監管措施,加大監管權力和責任,特別是補充了接管、託管、撤銷等對基金管理人的風險處置措施;五是增補大量法律責任條款,明確市場禁入制度,提高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健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制裁相協調、全覆蓋、多層次的責任體系。這些規定為完善市場監管提供了有力武器,對於震攝違法違規行為、懲治“害群之馬”、維護市場秩序、凈化市場環境,將産生非常積極的影響。
—— 以市場化為重點,促進仲介服務機構和行業自律的作用發揮,強化市場自我規範、自我調整和自我救濟的內在約束機制。一是健全基金治理結構。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代表機制較為薄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同時承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和對其股東負責的雙重責任等特點,新基金法補充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二次召集”制度,有效解決了作為集體行動機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難度大、成本高等問題,能更好地發揮其監督約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作用。同時,參照公司治理的機理和有限合夥企業的運行機制,允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常設機構,增加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促進基金組織形式的多元化,更好地發揮基金相關主體的內在約束制衡功能。二是發揮仲介機構的作用。新基金法完善了基金銷售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的監管規定,補充了基金銷售支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機構的監管規定,明確其市場準入、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確認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等投資者資産的獨立性和安全性。新基金法支持各類基金服務機構發展,允許基金管理人將投資決策之外的非核心業務外包,有利於基金行業各參與主體形成合理的專業化分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和特點揚長避短,開展差異化、特色化競爭,在産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機制創新方面尋求突破,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財服務。基金仲介服務機構在參與行業專業化分工的同時,也將承擔更多的獨立職責,為基金運作的安全性、合規性、透明度發揮監督約束、復核把關等“看門人”的作用。三是鼓勵行業自律管理。新基金法專門增加了“基金行業協會”一章,詳細規定了協會的性質及組成、組織構架及主要職責等內容,特別是考慮到私募基金更加強調自律管理的特點,專門規定了協會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産品備案的職責。這些規定將促進協會更好地發揮行業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平臺作用,以及行業與政府部門溝通傳導的橋梁作用,增強行業的自我規範,推動行業創新發展和公平競爭,減少行政監管介入干預。
法律的生命和權威在於執行。充分發揮新基金法的規範、保障作用,重在貫徹落實,推動形成市場主體嚴格守法、監管機構規範執法的良好局面。
——貫徹落實好新基金法,首要是做好法律的宣傳、教育。要組織證券期貨監管系統的全體監管幹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普通投資者等市場主體,認真學習新基金法,使之充分認識新基金法出臺的重大意義,全面理解和掌握新基金法規定的有關制度和措施,使市場參與者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貫徹落實好新基金法,重點是抓緊制定配套規章規則。此次法律修訂幅度大、涉及內容多,確立了一些新的監管制度,還對現行制度作了大量修改、補充,並設定了大量條款授權監管機構制定有關事項的具體管理辦法。貫徹執行新基金法,有的需要制定新的規則具體落實,有的涉及現行規章、規範性文件的修改,有的涉及部分行政審批事項調整和後續監管安排銜接,特別是私募基金監管需要一整套制度配套。要組織對現行規章、規範性文件作一次全方位梳理,及時修訂或者廢止與修改後的法律相抵觸或者不相適應的內容,並根據法律的授權,及時制定出臺相應規則,使之更好地適應財富管理行業和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
——貫徹落實好新基金法,核心是推進財富管理行業的改革創新發展。新基金法在拓寬基金行業服務範圍、擴大基金投資標的、鬆綁投資運作限制、優化基金治理結構、規範行業服務行為等方面,為行業的改革創新發展留出了廣闊的法律空間。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全行業向財富管理服務轉型,提升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經營宗旨,形成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完善公司治理、人才培養和激勵約束的長效機制,再造科學清晰的業務流程、決策機制和管理制度,優化基金産品結構,在專業化的基礎上探索多元化、集團化、特色化、個性化發展路子。
——貫徹落實好新基金法,關鍵是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理念,完善體制機制,嚴格監管執法。新基金法按照“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思路作出的制度安排,將促進日常監管工作從重事項審批向重行為監管轉變,從重事前控制向重事後查處轉變,從重微觀管理向重防系統性風險轉變,從重機構監管向重功能監管轉變。同時,新基金法豐富了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形成了區分不同主體、不同情形的多層次、逐漸升級的監管措施體系,為進一步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監管機構需要認真思考梳理,在監管理念、監管方式、監管規則、資源配備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及時跟上法律的發展變化,切實採取措施改進監管方式,研究和構建一套公開透明、運作高效、保障有力的監管體系,提高監管水平,保證監管質量,增強監管效果。
黨的十八大提出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監管,推進金融創新,維護金融穩定。新基金法將黨的相關決策措施予以制度化、法律化、條文化,其修訂出臺,標誌著我國財富管理行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我們堅信,在新的起點上,認真貫徹實施好新基金法,必將推動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引向深入,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為國民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