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配套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5月17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高管監管辦法》)及其配套規則《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自2004年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規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審核程序、基本行為規範、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新基金法)的最新規定,結合近年來行業發展和監管執法情況,證監會對上述文件開展了修訂工作。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按照新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將經證監會核準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産管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公募基金業務的副總經理、合規負責人等人員納入監督管理,不留監管空白。二是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保障董事、監事的履職條件,同時增加了獨立董事須每年報備年度工作報告、明確監事任職條件等強化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及獨立董事、監事勤勉盡責義務的內容,強調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三是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簡政放權,取消對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高管人員和基金管理人副總經理的任職審批,充分發揮市場主體自律遴選機制,合理調整對高管人員代行職務時間和兼職行為的規定,通過規定任職條件、相關信息備案、行業自律管理及對違法行為事後稽查處罰等方式加強後續監管。四是將任免信息報送方式由紙質申報改為電子化報送方式為主,適當延長信息報送時間。五是擬將實踐中多年從事資産管理業務或者基金監管工作、具有豐富行業經驗的人員認定為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以避免單純考試存在的弊端。六是增加責令更換相關職務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豐富監管手段,提高處理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歡迎社會各界就《高管監管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相關內容提出改進建議或者其他意見。證監會將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高管監管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予以完善後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