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辦法》及配套的《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2012年底新修訂的基金法全面總結九年來法律實施的經驗,對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規範進行了大幅調整。為更好地落實新基金法的要求,證監會結合近期基金行業的發展要求,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4號)進行了修訂,並起草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人辦法》)及其配套規則。本次修訂繼續貫徹“加強監管、放鬆管制”的總體思路,因應行業發展的需要,放寬行業準入門檻,弱化行政審批,增強行業的活力,同時在統一監管的基礎上,細化對基金公司及其他機構等各類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項監管要求,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根據新基金法第12條和《資産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將基金公司與申請開展公募基金業務的其他機構一併納入監管範圍,並相應地將監管規則的名稱由原來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調整為《管理人辦法》。
二是根據新基金法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優化主要股東、非主要股東和境外股東的條件,降低基金公司的準入門檻。結合市場發展的需要,對機構和專業人士擔任主要股東、持有5%以上股權的非主要股東,分別規定不同的條件。比如,機構擔任主要股東,凈資産應當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擔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東,凈資産應當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專業人士擔任主要股東,應當在境內外資産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個人金融資産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擔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東,應當在境內外資産管理行業從業5年以上,個人金融資産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取消對境外股東實繳資本的要求,改為“凈資産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是放寬基金公司股東“一參一控”、同業經營限制,弱化行業門檻管制,規範行業競爭秩序。取消基金公司股東同業經營限制,允許已經控股基金公司的證券公司等其他機構申請公募牌照,按照證監會的相關要求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將“一參一控”政策僅適用於參股基金公司的股東,不再向上追溯至實際控制人,也就是説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可以分別參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過1家)。同時,針對放寬同業經營限制後可能出現的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加強利益衝突防範、強化關聯交易披露。
四是強化基金公司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規範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新基金法第22條規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對此,《管理人辦法》予以進一步明確,除了原則規定基金公司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以外,還詳細列明了專業人士參股基金公司擔任主要股東、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東的具體要求。根據新基金法對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相關要求,《管理人辦法》主要從報批要求、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以及違規處罰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細化。
五是其他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監管要求。相比傳統的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等其他機構是新增加的一類公募基金管理人,他們的公募牌照也是嗣後申請的,因此對這類機構的監管與基金公司的監管存在差異。但是在具體開展公募業務方面,這些機構與基金公司均為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的行為規範應無不同。因此,《管理人辦法》對其他機構的規範遵循了功能監管的原則,即以業務監管為主、機構監管為輔、機構監管服務於業務監管。具體包括,公募牌照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規範,以及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重大事項報告等日常監管。
六是細化法律責任,強化監管措施。根據新基金法的授權和要求,對相關條款的適用予以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比如,基金管理人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管理鬆懈、報送材料存在虛假和誤導或者遺漏、與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與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關聯交易、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出現重大風險可能影響基金管理人治理或者持續經營等情形的,證監會可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七是明確基金公司上市的行業監管要求,進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許可項目。經過多年的持續規範發展,基金公司基本具備了上市的條件和基礎。新基金法取消了對持股5%以下股東的行政審批,進一步掃清了基金公司上市的障礙,本次修訂也相應增加了基金公司上市的原則要求。此外,在前期簡化行政審批的基礎上,本次修訂進一步取消基金公司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等行政許可項目,將相關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了事後報告。
新聞發言人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就修訂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將《管理人辦法》修改完善後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