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5月12日簽署第38號國家旅遊局令,公佈《旅遊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涉及行政處罰的整個過程和全部環節,將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旅遊行政處罰辦法》共九章八十五條,除總則、附則外,包括旅遊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與管轄、適用、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執行、結案和歸檔、監督等章節,內容涉及行政處罰的整個過程和全部環節。該《辦法》對於旅遊行政執法中各方關注的地域管轄、吊銷許可證的級別管轄、關於行政處罰案件匯總和工作報告制度做出了詳細規定。其中,對跨區域調查取證,《辦法》明確了旅遊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職責和處罰信息告知等。為提高行政效率,《辦法》規定將吊銷許可證的級別管轄權力下放到了市一級。
此外,《辦法》確立了行政處罰案件匯總和工作報告制度,要求地方旅遊部門一年兩次向上級旅遊部門報告旅遊行政處罰工作的基本情況,以便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旅遊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工作的現狀,分析其存在的問題,監督處罰行為,同時為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實踐指導。
為使《辦法》的實施更具操作性,國家旅遊局還起草了約50個配套旅遊執法文書,制定了旅遊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標準,供各級旅遊部門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