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規範化、科學化水平,省財政創新評審工作舉措,促進政府採購工作的公開規範、公平公正和高效廉潔。
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政府採購的具體評審工作由依法組建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省政府採購中心明確評審委員會由評標專家和採購人代表組成,評審組長由評審委員會從評審專家中現場推舉産生,省政府採購中心工作人員不再主持評標工作,中標結果由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排序決定,並及時公開評審過程和結果,“弱化”採購中心權力,“強化”評審委員會權力,在評審環節上確保評審過程及結果的公開、公正。
省政府採購中心明確將項目經辦人的職能由原來的評標主持人,轉變為現場組織和監督人員,有效解決了項目經辦人在工作上存在的越位、缺位等現象,從轉變職能定位中促進評審工作的規範、公開。與此同時,加強對評審現場的行為監管,對評審委員會給出的畸高或畸低差異較大的評分,有權要求評審委員會進行復核並説明原因,對評審現場出現的重大事項有向上級報告和上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的職責,進一步強化了對評審現場的行為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