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在審企業財務專項檢查工作開展以來,截至5月31日,發行人及仲介機構專項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第一批三十家企業的抽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根據相關規定,IPO財務專項檢查自查報告延期提交的最終截止日為2013年5月31日。4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證監會共收到106家企業提交終止審查的申請,其中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分別為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終止審查申請的162家企業,自財務專項檢查工作開展以來,共有268家企業提交終止審查申請,證監會根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有關申請做出了終止審查決定。此外,在3月31日前中止審查的107家企業中,共有12家提交了自查報告,其中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分別為3家、6家、3家。
根據IPO財務專項檢查工作部署,需要在延期提交自查報告的企業中抽取10家進行抽查。因四月份以來提交自查報告的只有12家企業,抽取的樣本數量較少,本次抽取不再按板塊、仲介機構執業紀錄等分類抽取。在媒體監督下,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人從12家企業中隨機抽取出兩家企業,除該兩家企業外,其餘10家企業均列入第二批抽查名單(具體名單詳見附件)。
對於在IPO財務專項檢查過程中主動申請終止審查的企業,為防止少數企業借撤回之名規避財務自查義務,證監會專門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根據《關於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納入本次自查範圍的企業,在本次財務專項檢查期間提交終止審查申請的,自終止審查之日起一年內再次申報IPO時,仍然需要根據本次財務專項檢查的有關要求履行自查義務,在申報IPO申請材料時應同時提交財務自查報告。我會對此類企業申請按本次專項檢查確定的方式進行抽查。
二是對於2013年3月31日之後新申報IPO的企業,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應對照《通知》要求,重點關注可能造成粉飾業績或財務造假的12個重點事項。同時採取切實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財務指標是否存在重大異常,在走訪相關政府部門、銀行、重要客戶及供應商時保持必要的獨立性,以印證發行人財務信息的真實性。發行人在承諾函中應對是否存在相關事項予以説明;保薦機構在證券發行保薦書中應對上述要求的落實情況作專項説明;會計師事務所應對重點事項予以充分關注,並在審計工作中有所體現。中國證監會將進一步總結本次專項檢查的經驗,強化財務信息披露和仲介機構履職盡責的要求,並出臺相關文件予以規範。
本次財務專項檢查,旨在推動發行人和仲介機構提高誠信意識,真實、客觀反映企業實際情況,嚴格遵守首發各項規則要求。本次專項檢查工作效果已初步顯現,仲介機構風險防範意識明顯加強。針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證監會相關部門將對其進行歸類匯總,及時反饋給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並結合日常審核工作將有關要求落實到發行人和仲介機構的信息披露行為之中去。對於檢查和抽查中發現嚴重信息披露質量問題的發行人及仲介機構,將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證監會將適時總結本次專項檢查積累的經驗和做法,納入未來優化規則體系之中,融入到發行監管實務中去,形成常態性要求和長效機制,不斷提升首發信息披露質量。
附件:首次公開發行(IPO)財務專項檢查抽查階段企業名單(第二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