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資源十分緊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發展戰略,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有效緩解福建省建設用地供需矛盾,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日前,省政府出臺了八條措施促進福建省工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
措施主要內容包括——
一、強化科學合理佈局工業項目。按照佈局集中、産業集聚、用地集約的原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有序引導工業項目進區入園、統籌建設。原則上不在國家、省級開發區及各類工業園區、産業集中區(以下簡稱工業園區)外安排新增工業用地。
實行差別化工業用地政策,合理控制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重點向重大項目、省重點項目和省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傾斜。積極引導一般工業項目通過二級市場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或租賃、購買工業園區標準廠房。
建設用地規模超過轄區面積30%以上的市、縣(區),要嚴格控制新增工業用地規模,鼓勵通過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採取山海協作、“飛地工業”等方式實現産業轉移、合理用地。
二、充分盤活利用存量土地。鼓勵“三舊改造”,推動“退城入園”。對“退二進三”、“退城入園”、轉型升級的企業,優先在工業園區內安排建設用地或協調對接標準廠房租賃。
鼓勵“零地招商”,盤活存量土地。對符合規劃和安全要求、不改變用途,在原有建設用地上進行廠房加層改造,增加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各地對徵而未用和建而未用廠房應儘快再開發、再招商,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三、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除生産安全、工藝流程等有特殊要求外,不得建造單層廠房。
土地等別一至五類區域的工業項目須建造4層以上廠房(不含地下層,下同),六至七類區域的工業項目須建造3層以上廠房。
創新標準廠房建設運作模式,支持各類投資開發主體參與工業園區多層標準廠房建設;鼓勵將多層標準廠房建設用地交由有資質和實力的龍頭企業統一開發建設、對外招商和運營管理;鼓勵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相關規劃前提下,將集體建設用地以轉讓、租賃、入股等方式用於標準廠房建設,或直接建設標準廠房用於轉讓、租賃、入股。
對投資新建4層以上標準廠房或將原有廠房改造升級為4層以上的,予以相應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新建或通過改建達到控制指標的工業項目,涉及的房産稅、土地使用稅,五年內實行“即徵即獎”。
對在工業園區內投資建設4層以上標準廠房的,第3層以上部分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全免,建設期間涉及的其他規費一律減半收取。
四、調整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嚴格執行用地標準,“十二五”末期,福建省省級以上工業開發區工業用地平均産出強度應高於全國國家級工業開發區平均水平,各市、縣(區)單位GDP耗地率應下降30%以上。
用地容積率、建築系數等規劃條件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修訂《福建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08年本)》,將單位面積土地投資強度平均提高20%以上,用地容積率平均提高30%以上,建築系數提高到40%。
五、合理開發利用低丘緩坡地和地下空間。在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前提下,工業項目建設應充分利用低丘緩坡地,儘量不佔或少佔耕地。加大對重點區域和省級以上開發區開發利用低丘緩坡地“以獎代補”扶持力度。新增工業項目建設需同時利用地下空間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與地上土地使用權可一併出讓,不計用地容積率,其出讓價格可低於所在地同等別用地出讓最低標準。
六、強化閒置工業用地動態監管。各市、縣(區)要加大土地批後監管力度,每年定期組織清理閒置工業用地。對項目業主因自身原因未按約定投資建設構成閒置的,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應按規定以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應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七、建立用地投入産出的量化指標體系。各市、縣(區)政府要制定各類産業用地投入産出的具體量化指標。國土資源部門應以合同形式約束業主全面履行,並在項目用地出讓後跟蹤履約情況。在規定期限內達不到投資強度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的,由批准供地的市、縣(區)政府按企業實際情況,督促企業限期加快建設,並可根據約定按原出讓價格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收回該宗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已兌現的優惠政策應予以收回。
八、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工業企業轉型升級和節約集約用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