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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送審稿)》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8月06日 11時34分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此前呼之欲出的允許宅基地在本鎮、本集體內部相互買賣政策,在廣東省政府法制辦昨日(5日)公開徵求意見的《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中有了體現。送審稿指出,符合相關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購買本鎮區域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並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如若該辦法獲得通過,今後廣東農村宅基地將可以在本鎮、本集體內部流轉。專家指出,這或將成為廣東在集體土地流轉政策方面邁出的先行先試的一步,也將解決“洗腳上田”進城農民所持宅基地的處置問題。 

  嚴禁城鎮居民買宅基地

  需要分戶、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外來人口落戶、村莊改造搬遷……今後,只要符合以上四種情況之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送審稿的規定,可以購買本鎮、本集體內其他成員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

  送審稿指出,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戶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在“有條件放開”的同時,送審稿也明確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著物。

  此外,新批准每戶宅基地的面積為: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不低於上述標準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禁止再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閒置兩年可回收

  送審稿強調“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應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同時提出了“一戶一宅”的原則,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但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可以永久持有。若出現宅基地閒置兩年、建新屋不拆舊屋、已遷入新村、戶口遷移、使用權人死亡等情形,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應當登出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准文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送審稿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賣、出租、贈與他人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也將被禁止申請新的宅基地。

  宅基地及房屋登記發證正在進行

  今年3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城鎮化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允許轉戶農民在自願基礎上通過市場流轉方式出讓承包地、房屋、合規面積的宅基地並獲得財産收益,以解除農村勞動力進城落戶的後顧之憂。

  要真正實現農村宅基地的流轉,目前還有不少工作要做。首先需要完成宅基地的確權發證;廣東也需要向中央爭取相關試點,並出臺相應的法規政策。

  此前,記者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從去年開始,廣東在做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到村民小組的工作,同時推動農地、林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到農戶。此外,宅基地及農民房屋的登記發證也在穩步推進當中。

  業內人士指出,宅基地的所有權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有使用權,目前所提的農村宅基地轉讓應該可理解為針對轉戶農民宅基地的政策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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