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泛徵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基礎上,中國銀監會于2013年8月30日發佈《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標誌著我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逐步趨於成熟。
加強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熱切期望。同時,這既是銀行業善待消費者的職責義務所在,也是確保銀行體系健康發展、維護公眾信心的內在要求。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事業。此前,我國並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立法,由於金融消費的特殊性,在消費者維權領域存在法律缺失影響了工作的有效性。因此,整個銀行業和社會公眾對於出臺制度性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制都十分期待。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之後,世界各國監管當局普遍認識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紛紛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對金融消費者進行有效的保護。從國內來看,隨著金融創新活動日新月異,銀行業産品和服務呈現多樣化、專業化趨勢,由信息不對稱等引致的消費糾紛日漸增多。為此,銀監會本著監管為民的思想,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基礎上,開始著手制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此後,在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銀監會又通過組織召開消費者代表座談會和官方網站公開徵詢的方式,就《指引》徵求各方意見,在充分吸納相關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完成了《指引》的制定工作。
《指引》分為5個章節,共計43條,涵蓋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任和監管部門作用的描述。其中,《指引》第二章針對侵害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出了八項禁止性規定,即:不得在營銷産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誇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中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不得主動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産品和服務;不得在未經銀行業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産品;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無故拒絕銀行業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不得在服務中對殘疾人等特殊銀行業消費者有歧視性行為。第三章提出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涉及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事前協調和管控機制,在産品和服務的設計開發、定價管理、協議制定、審批准入、營銷推介及售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落實有關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部規章和監管要求。第四章規定了監管部門對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督職責,特別是對經查實的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必要監管措施,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履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
總體來看,《指引》充分體現了“預防為先、教育為主、依法維權、協調處置”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原則,解決了廣大銀行業消費者十分關切的權益保護規制缺失問題,填補了國內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方面的空白,是我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要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