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3]10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採購中心:
為了深化政府集中採購改革,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和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財政部制定了《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反映。
實施批量集中採購的品目和相應配置標準財政部將另行通知。
附件: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3年8月21日
附件:
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深化政府集中採購改革,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和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列入國務院公佈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中的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品目應當逐步實施批量集中採購,中央預算單位要嚴格執行批量集中採購相關規定。對已納入批量集中採購範圍,因時間緊急或零星特殊採購不能通過批量集中採購的品目,中央預算單位可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通過協議供貨方式採購,但各部門協議供貨採購數量不得超過同類品目上年購買總數的10%。
第三條 實行批量集中採購的通用辦公設備、傢具的經費預算應當嚴格執行《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財行〔2011〕78號)規定,用於科研、測繪等特殊用途的專用辦公設備、傢具及其他採購品目經費預算應當按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執行。
第四條 財政部定期公佈批量集中採購品目,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工作安排,綜合考慮預算標準、辦公需要、市場行情及産業發展等因素,提出相應品目完整、明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採購政策要求的採購需求技術服務標準報財政部。財政部在組織完成對相關技術服務標準的論證後發佈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採購品目基本配置標準(以下簡稱基本配置標準)。
第五條 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執行基本配置標準,並根據預算及實際工作需要,確定當次採購品目不同的檔次或規格。部分主管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門統一執行的通用或專用辦公設備等配置標準的,應當按基本配置標準規範確定相應配置指標,且相關指標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應商。同時,還應明確專用辦公設備等品目的預算金額上限。
第六條 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批量集中採購工作的計劃安排,協調處理好採購週期、採購數量與品目配備時限的關係。應當認真組織填報批量集中採購計劃,保證品目名稱、配置標準、採購數量、配送地點和最終用戶聯絡方式等內容的準確完整。各主管預算單位應于當月十日前向財政部報送本部門批量集中採購匯總計劃,並明確當期採購工作的部門聯絡人。
第七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廣泛徵求中央預算單位、供應商及相關專家意見,科學合理編制採購文件。應當根據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點及計劃數量,依法採用公開招標、詢價等採購方式,于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採購活動。應當及時將中標供應商名稱、中標産品完整的技術服務標準等信息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和各集中採購機構網站上公告。因需求特殊等原因導致採購活動失敗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中央預算單位調整需求標準,並重新組織採購。
第八條 中央預算單位應當通過中國政府採購網或各集中採購機構網站查詢相關中標信息,嚴格按照計劃填報數量和當期中標結果,及時與中標供應商或授權供貨商簽訂採購合同。驗收時,應當根據中標公告中的技術服務標準,認真核對送貨時間、産品配置技術指標等內容並填寫驗收書。驗收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付款。對中標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存在的違約問題,應當通過驗收書或其他書面形式向集中採購機構反映。
第九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根據採購文件約定,督促供應商在中標通知公告發出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産品送到中央預算單位指定地點。應當統一協調處理合同簽訂、産品送達、産品驗收及款項支付等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分清責任。對於中央預算單位在驗收書上或書面反映的産品質量、服務問題,應當及時組織核查或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並按採購文件及有關合同的約定追究中標供應商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批量集中採購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配置標準的制定和適用、協議供貨方式審核、合同簽訂及驗收付款等內部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配合集中採購機構統一協調處理計劃執行、合同簽訂、産品驗收及款項支付等事宜,對未按規定超標準採購及規避批量集中採購等行為,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切實做好批量集中採購執行工作。應當按照財政部推進批量集中採購工作安排,及時擬定包括需求標準、評審方式、合同草案條款及採購方式適用標準等內容的實施方案,並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好採購活動,協調處理履約相關問題,保障批量集中採購活動規範、優質、高效的協調推進。應當將違約處理情況和季度批量集中採購執行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批量集中採購工作的組織監督管理,將批量集中採購工作納入集中採購機構的業務考核範圍。對主管預算單位及所屬單位規避批量集中採購、不執行採購計劃以及無故延期付款等行為應當及時進行通報批評。應當根據集中採購機構提供的報告,對中標供應商虛假承諾或拒不按合同履約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採購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1〕87號)、《關於完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批量集中採購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財辦庫〔2012〕3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