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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發佈《辦法》對餐飲類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8日 09時16分   來源:河南日報

    今後,餐飲類食品攤販在取得經營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放的經營證明後,還應當在15日內向經營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記者10月24日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提高餐飲攤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河南省近日公佈了《河南省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辦法》,明確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餐飲類食品攤販的備案工作。

    《備案辦法》提出,餐飲類食品攤販應當按照《河南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從事經營活動,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並作出承諾,接受社會監督。備案時應當提供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表、經營證明複印件、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複印件等資料。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備案建檔,並當場發放《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記者 郭海方 通訊員 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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